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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借貸后損失384萬及1套房,滬警方破獲套路貸詐騙案
擁有上海房產的本地人成為犯罪分子的“套路對象”。
上海人史先生向上海涌昇金融公司(以下簡稱涌昇金融)借貸10萬元償還債務,涌昇金融逼迫史先生簽下陰陽合同及多張借條,最終合同金額飆升至110萬。得知史先生名下有房產,涌昇金融又一次向石先生借款并簽下陰陽合同,并出餿主意——邀請第三方公司為其償還債務,史先生再次簽下陰陽合同。
最終史先生損失384.7萬元以及一套70平方米的房產。但是,史先生只有自己的說辭,該小額借貸公司卻拿出了“完美”證據:合同上的史先生親筆簽名、房產作為“信用背書”被網簽轉賣、銀行賬目上多筆匯款的流水證明。

上海靜安警方表示,涌昇金融的犯罪行為并非單純的借貸詐騙案,其背后有一個犯罪團伙精心謀劃,將目標鎖定為被害人的上海房產。這是一種新型的以房產為目標的“套路貸”。
目前,上海公安共計抓獲涌昇金融以宋某、王某為首的18名犯罪嫌疑人,該團伙涉案金額達千萬余元。
借貸10萬,三次簽下“陰陽合同”
史先生的“借貸噩夢”還要從2015年7月說起。他因急于歸還生意上的債務,經朋友介紹向涌昇金融借貸10萬元,并約好與該公司的人見面。但史先生并不清楚,這家金融公司沒有任何合法執照,甚至連工商部門的注冊信息都缺失。
和史先生見面的人自稱是涌昇金融的“風控”人員宋某,在了解了史先生的一些基本情況后,該公司人員拿出一張借條讓史先生填寫。史先生注意到,借條是空白的,只需要填上名字、所借金額和還款日期就可以了,收款人一欄亦是空白。
“為什么我只借了10萬元,要寫20萬元的借條?”史先生在靜安分局向澎湃新聞記者回憶簽訂借款合同的情形,對方給他解釋,這是行規,如果不違約史先生只需還清10萬元,如果違約則必須償還20萬,這是一種對史先生的“約束”行為。
借條寫好后,該“風控”人員攜帶現金陪同史先生來到銀行做了20萬元的存取款流水,并要求取出現金后在無監控處歸還于對方。史先生拿到手的借貸款只有7.5萬元,而原本預期借10萬元的他這才弄明白:2.5萬元已經是利息和中介費在借貸款中扣除了。
史先生不明白,他的噩夢才剛剛開始。
隨后,涌昇金融公司人員以毆打和語言威脅,逼迫史先生多次寫下借條,并用他的銀行卡反復做銀行流水留下“證明”。至當年9月6日,原本10萬元的借貸合同金額已飆升至110萬元。
此后,涌昇金融得知史先生名下菊盛路還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產,便答應借他30萬元用于償還之前欠款,但要求他簽下“陰陽合同”:真正的合同中,雙方約定欠款30萬元;而另一份合同中,書面欠款數額竟達145萬元。涌昇金融的解釋和之前如出一轍:“如果你不能按期歸還30萬元,那么就要履行145萬元的合同,我們要把你的房子網簽”。
到了約定的還款時間,本就無力償還的史先生遭到該公司上門“討債”毆打。宋某等人認定史先生“違約”,但為其出了個“主意”,建議邀請第三方公司為他“平賬”接盤。

所謂“平賬”,其實就是由另一家小額貸款公司代史先生償還欠宋某、王某的錢,再和史先生簽下更高額的欠款合同。
與此前和涌昇金融簽的合同一樣,史先生和后來的平賬公司簽署的也是“陰陽合同”,其中虛構的合同債務竟然高達170萬元。這時史先生發現自己名下菊盛路房產已被轉賣。
2016年10月,史先生不堪忍受借貸公司長期對其和家人的暴力騷擾,以及無窮無盡的借貸陷阱,最終選擇報警。至此,史先生欠款已達384.7萬元以及損失一套70平方米的房產。3月21日,靜安公安表示目前案件還未辦理完畢,史先生所有的損失的財物及房產尚未全部追回。
以小額貸款為偽裝,以上海房產為目標
在深入調查后,上海靜安警方發現涌昇金融的犯罪行為不是一件單純的借貸詐騙案,背后有一個犯罪團伙多次以虛假借款的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是一種新型的以房產為目標的“套路貸”。
“經查,一個以宋某、王某為首的,以涌昇金融公司作為外殼包裝的小額貸款犯罪團伙逐漸浮出水面。其中,宋某為公司總經理,負責提供資金和借貸詐騙腳本策劃;王某為副總經理,帶領手下‘業務人員’執行具體操作。”上海靜安分局刑偵支隊副隊長林峰向澎湃新聞記者做了案情介紹。
上海靜安公安介紹,在該案件偵查過程中接觸的20余位受害人,大多數都是擁有上海房產的本地人,共計涉案金額達到一千余萬元。目前已共計抓獲涌昇金融以宋某、王某為首的18名犯罪嫌疑人。
上海靜安公安表示,涌昇金融犯罪團伙平時主要通過行業中介公司、網上發帖、房產交易中心周邊散發小廣告和“熟人”介紹四類方式,虛構可“迅速放款”辦理小額貸款。
待被害人上鉤后,由公司的“風險控制”人員約被害人見面,在不給付或者僅給付小額本金的情況下,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無抵押貸款需要虛增借款額為由,哄騙被害人在空白借條及協議上簽名字,寫下高于借款額幾倍的數額。
借條到手后,犯罪嫌疑人以言語威脅、電話騷擾等手段,對被害人及家屬強行收賬。只要被害人無法還款,嫌疑人就會將被害人的債務“轉讓”給另一家同樣的“小額貸款公司”,簽訂一份更高額的“還款合同”。
層層轉讓之后,被害人往往在合同上簽下嫌疑人借款的數倍。而這其中,轉讓也往往包含 “平賬”公司給上家的好處費,這錢還是從被害人身上出。
上海靜安公安表示,犯罪分子具有極強的反偵察能力,善于偽造對己有利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在整個環節中有意保留了對他們有利的證據,刻意將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偽裝成“民間借貸糾紛”。因嫌疑人手上掌握了大量所謂的“有利證據”,被害人尋求救濟時反而容易碰壁。
那么這種新型“套路貸”如何甄別呢?
林峰表示:“借款人空白的借條不要隨便簽,也不要填寫不符合實際金額的協議;借貸之前要檢查金融公司借貸業務是否正規。由于這種“套路貸”瞄準了房產,因而房產等重要抵押物品不可輕易做全權委托;遇到此類借貸詐騙要及時固定證據并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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