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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名下房產證由父親保管,為籌錢他辦假證“調包”抵押貸款
浙江溫州男子蔡某的父親給他買了套房屋,房產證被蔡父鎖在保險柜中,為了籌錢,蔡某借口辦事從父親那拿到房產證后直接抵押貸款,而他還給父親的卻是找人辦的假證,后因事情敗露,蔡某涉及刑事犯罪。
1月25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當地法院近日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為蔡某辦假證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蔡某因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情節,且取得其父的諒解,該院酌情對其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2017年,蔡父購入位于溫州甌海區的一處房產,登記在蔡某名下,房屋不動產證由蔡父保管。2019年,蔡某想抵押房屋籌錢,被告知需提供房產證原件,可房產證被父親鎖在保險柜里拿不出來,他又不想將貸款之事告知父親。后來蔡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某,在李某的“指導下”,蔡某跟父親假稱“需要房產證查詢資金流水,用用就還”,騙出證件后,李某根據蔡某提供的房產證照片辦出了假證。幾天后,蔡某用真的證件順利辦理了貸款,并還給父親一本“一模一樣”的假證。此后,蔡某見父親毫無察覺,又將房子“掛”出去準備出售。
2021年9月,蔡父從房產中介處得知該房子處于售賣狀態后,立即要求中介停止交易,當中介拿出房子的房產證時,蔡父非常意外,再經詢問兒子后才得知實情。蔡父隨后拿著兩本房產證到派出所報案,并表示“兩本房產證一模一樣,我也分不清哪本是真,哪本是假”。
2021年11月,案件移送至甌海區檢察院。該院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蔡某結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本,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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