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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夫婦申訴4年多次遭遇不公待遇,省檢察院向省高院抗訴
2017年3月17日下午,河南周口鹿邑縣的肖建鵬、曹露夫婦收到來自河南省檢察院的抗訴通知書,他們為之艱難申訴4年多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有了進展:河南省檢察院就此案于3月13日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訴。

此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就肖建鵬夫婦在此案申訴過程中多次遭遇司法不公進行報道。2016年11月24日,河南省檢察院受理他們的申訴后,一度因該案“案情復雜,需進一步調查核實”而中止審查3個多月,直到2017年3月7日恢復審查。

3月20日,河南省檢察院宣傳處工作人員稱,案件已抗訴至法院,檢察機關程序已走完,“看最后法院的審理結果吧。”
曾遭遇多次司法不公被媒體曝光
報警派出所“有警不出”,舉報、上訪期間被莫名銷戶,被黑衣人歐打,遭遇違法審判……肖建鵬夫婦所遭遇的諸多司法不公,與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息息相關。
2016年11月24日,在此案提請抗訴期間,河南省檢察院曾下達中止審查決定書,顯示“因本案案情復雜,需進一步調查核實……決定本案中止審查”,三個多月后,2017年3月7日,河南檢察院通知肖建鵬夫婦該案恢復審查。而就中止審查的原因,澎湃新聞多次詢問未獲正面回復。
該案的民事糾紛源于2013年6月6日,肖建鵬夫婦與劉海強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劉海強先交付50萬元定金,剩余105萬房款需在4個月內付清;肖建鵬收到劉海強155萬元購房款后,其房產一切權利歸劉海強所有;任何一方必須遵照上述合同,否則,由不遵守合同一方賠償對方一切經濟損失。
然而,2013年10月,還未付清剩余房款的劉海強在未告知肖建鵬的情況下將上述房產出租給了他人,租期9年,同時變賣了汽修廠內的汽車配件。肖建鵬看到劉海強等人變賣配件,30分鐘內撥打報警電話4次,直到所有配件被運走,鹿邑縣城郊派出所始終無人出警,在媒體報道中,當班民警侯程濤出示了一份“南轅北轍”的出警記錄:肖建鵬3日上午報警,侯程濤于2日0時0分出警,報警地點是鹿邑縣城西關,侯程濤的出警地點卻是鹿邑縣北關。
此后,肖建鵬夫婦就城郊派出所有警不出的問題多次舉報。2013年年底,河南省公安廳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此事,鹿邑縣公安局黨委對城郊派出所4名工作人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認為遭遇當地警方的不公正對待,肖建鵬不斷舉報,卻在2014年初發現其戶口莫名消失。試量派出所開具的注銷證明顯示,其戶口2013年1月25日被注銷,變動原因為“其他”。曹露稱,2013年1月,城郊派出所民警王楓曾到他家小區門口,“說要銷掉我丈夫的戶口,看你戶口被注銷了怎么告。” 2014年4月,此事經媒體曝光,肖建鵬戶籍恢復,涉事警員被處分。
好景不長,2014年12月31日清晨5點多鐘,曹露將女兒送到學校后返家,行至小區紅綠燈路口附近時,一輛停在路邊的無牌黑色汽車上突然沖下4名男子,有人持刀有人拿鋼管,將其打倒在地,有人邊打邊喊“讓你還告派出所”,這次遇襲,造成曹露右手手臂粉碎性骨折,右腳斷裂——此事再次經媒體曝光,輿論嘩然。
二審遭遇辦公室違法庭審,多判賠31萬
在夫妻兩遭遇公安部門不公正待遇的同時,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也遭遇周口中院程序違法的審判。
肖建鵬和劉海強2013年6月簽訂房產轉讓合同后,劉海強在未完全履行合同時擅自出租房屋并變賣其中物品,肖建鵬認為劉違約在前,拒收剩余的105萬元房款;劉海強則認為肖拒收房款違約,應賠償自己雙倍定金100萬元。
2014年12月8日,鹿邑縣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999號一審判決認定,劉海強在未交付剩余房款的情況下,將爭議房屋出租,并將房屋門撬開并賣掉房屋內物品,后肖建鵬以劉海強違約在先,及剩余房款交付地點、方式不當為由拒收。“劉海強雖占房在先,但在劉海強執意交付剩余房款的情況下肖建鵬拒不接受房款亦屬不妥……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都存在過錯。”
判決結果為解除雙方房屋轉讓合同,肖建鵬向劉海強退還定金50萬元,但對于劉海強將肖建鵬房屋內汽車配件當作廢品出售造成的損失,法院并未予以認定,亦未要求劉海強賠償。
肖建鵬不服一審判決,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訴。
2015年3月19日,周口中院二審開庭。然而,周口中院法官張海濤將該案雙方叫到自己的辦公室內,進行了一場沒有書記員、沒有審判長的庭審。2015年4月27日,周口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劉海強出租房屋并裝修是侵犯肖建鵬的物權所有權,不屬于合同違約,“肖建鵬可以另案主張”;同時認定肖建鵬拒收房款系違約,按照法律規定,應賠償劉海強81萬元。
為何還比一審多賠31萬?肖建鵬不理解,(2015)周民終字第375號裁判文書寫明了算法: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價款為155萬元,受法律保護的定金上限為31萬元(合同標的額20%),肖建鵬一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62萬元,并返還劉海強之前多交的定金19萬元,相加為81萬元。
肖氏夫婦不服,繼續申訴,同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張海濤違法審判問題。2015年6月19日,周口中院裁定:“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程序嚴重違法,應予再審”。
再審維持原判,房產強制拍賣時戶主寫錯
2015年4月27日,該案在周口中院再審,(2015)周民再字第38號判決書,認定劉海強出租房屋并變賣配件的行為屬于侵犯肖建鵬的物權所有權,不構成違約,對肖建鵬的主張不予支持,維持原判。
2015年底,肖建鵬向周口檢察院申請抗訴,但在審查期間,周口中院的再審判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2015年6月11日,鹿邑縣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通知肖建鵬在三日內按照二審裁定執行判決,“逾期不履行強制執行”。
2016年2月29日,肖建鵬接到鹿邑縣法院的通知稱,已進入對其房產的執行程序。隨后,鹿邑縣法院對肖建鵬的房產做出了評估報告,結論是肖的房產價值135.58萬元,比2013年與劉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價格低近20萬。
曹露認為此估價低于市場價,多次向鹿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但遭到拒絕。鹿邑縣法院2016年5月26日下達的通知書稱:“因為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不予重新評估”。
2016年7月6日上午10點,拍賣開始不到兩小時突然終止,原因為:評估價存在糾紛,肖建鵬一方沒有得到任何形式的通知。澎湃新聞打開拍賣網頁看到,拍品所有人一欄的名字是“段永華”,肖建鵬稱不認識此人。

鹿邑法院宣傳處田姓處長對澎湃新聞表示,拍品所有人一欄的名字是“筆誤”,“這個叫段永華的之前也有一套執行房產”。對于拍賣終止,該田姓處長稱“可能是領導發現這個有問題”。
肖建鵬夫妻不明白,一起民事案件為何能牽出諸多煩擾,他們多年來寄出的舉報材料能鋪滿整個床鋪。2017年3月17日,當他們收到來自河南省檢察院的抗訴通知書時難掩喜悅,“終于看到了案子得以糾正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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