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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調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是否符合心智標準是關鍵
央廣網北京3月16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昨天(15日)表決通過民法總則,這標志著我國編纂民法典的進程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著統領性作用,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
可以說每個人從生到死,甚至從生前到死后,每時每刻都和民法發生著密切的關系。這部承載了厚望的民法總則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8歲的孩子能做主嗎?
上二年級的大寶把媽媽的珍珠項鏈拿走送給女同學做生日禮物,這是家長花三個月工資買的,家長讓孩子明天找同學要回來,這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專家孫憲忠分析,最后能否生效要看是否符合他的心智標準,如果不符合,可以撤銷,宣告無效,比如分房屋財產、簽大的合同不可能,這不符合他自己的心智標準。
符合心智標準是關鍵。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郎勝介紹,比如家長給他五塊錢,今天學校要收費,帶給老師,他沒交不能說無效。門口有賣冰棍兒的,他到門口買了,這和他能力、智力相當。
胎兒的權利有多大?
有人拿出家里的兩幅古董字畫送給未出生的胎兒,胎兒能收這么貴重的禮物嗎?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軼表示,別小看這肚子里的寶寶,他的權利也不小。關于胎兒進行遺產繼承問題,在現行的繼承法中已經有相應規定,即關于胎兒特留份的規定,但此次民法總則中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后,有一個“等”字,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并不僅僅局限于明確進行列舉的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民法總則》里所確立的保護胎兒利益規則,對胎兒的保護范圍、保護程度都超出了現行民事法律上的規定。
監護人違法怎么辦?
福建省仙游縣榜頭鎮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傷年僅9歲的親生兒子小龍(化名)的后背、雙臂,用火鉗鞭打小龍的雙腿,并經常讓小龍挨餓……
此次兩會期間,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陳舒說,這幾年類似案例不少。比如廣州市兒童醫院一個孩子出生后得重病,去兒童醫院去救治,結果被爸媽丟在醫院,孩子從幾個月在醫院長到四五歲,這個孩子把醫院里的醫生護士叫媽媽。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其中包括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同樣被寫進法律。全國人大代表鄧偉分析,從總體上看,對于監護制度的規定,注重了對我國現實問題的回應,比如人口老齡化。
翻一翻民法總則,關于監護制度有專門的一節,具體的規定有14條之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概括,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明確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被監護人的范圍,強化政府的監護職能,并就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撤銷監護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原題為《8歲孩子能否做主,專家:符合心智標準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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