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民法總則草案修改:見義勇為是否致受助人受損,受助人要舉證
澎湃新聞記者 邢丙銀 實習生 曾雅青
字號
3月12日,廣東代表團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兩高”工作報告等。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會場公開宣讀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獲悉,見義勇為致受助人受損,是否要擔責,修改稿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規定。
修改稿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此前的3月8日下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四審的民法總則草案則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更早前,在2016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規定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今年3月10日,各代表團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3月1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代表意見基礎上,對草案四審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一些代表提出,這條規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草案中“但是”的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并作出相應修改。
校對:張亮亮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澎湃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1
收藏
我要舉報





查看更多
澎湃矩陣
新聞報料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
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