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1年約30萬人因危險駕駛獲刑,學者建議適度提高定罪門檻
2011年5月1日,“醉駕”正式由之前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時至今日,醉酒型危險駕駛入罪已近11年,作為最典型的輕微罪名,該罪名長期吸引著學界及社會公眾的關注。
近日,由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學術期刊《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1期主題討論欄目的話題便是“醉駕入刑與輕罪、微罪體系構建的理論探索”。其中,由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光權撰寫的《論刑事一體化視角的危險駕駛罪》一文入選此次主題討論。
周光權在其論文中指出,“危險駕駛罪的設立有效遏制了‘醉駕’‘飆車’等惡劣交通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交通事故導致的死傷結果發生。但是,危險駕駛犯罪發生率仍居高不下。”
論文援引最高法公布的有關數據稱,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全國法院審結的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已經由2013年的9萬多件、居當年刑事犯罪案件數量的第三位、占當年法院審結的全部刑事案件總數的9.5%,發展為2020年的28.9萬件、占刑事案件總數的比例高達25.9%,“危險駕駛罪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罪。”周光權同時稱,在上述危險駕駛案件中,發案率最高的危險駕駛犯罪類型是“醉駕”,因此論文分析也以“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作為重點。
“每年將30萬余人打上‘罪犯’的烙印,勢必使數萬家庭陷入窘境。長此以往,無論對于國家、社會還是危險駕駛者個人來說,都是特別巨大的損失,屬于司法和個人的‘兩敗俱傷’。”他在論文中寫道。
其中,對于行為人來說,醉酒駕駛的法律后果非常嚴重。“醉駕”經歷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貸款、消費等受到限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人不僅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還要被吊銷駕駛證,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最為嚴重的后果是,行為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需要對一系列附隨后果負責,我國監察官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律師法、教師法、公證員法、醫師法等數十部法律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某些相關職業或擔任特定職務,因此,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的人,會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職人員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特定從業者如律師、醫師等的執業資格被吊銷。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僅本人的一生受到影響,有關附隨后果還不可避免地會“株連”子女。
而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看,每年因為“醉駕”等危險駕駛產生30多萬罪犯,也并不是一件好事。因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罪犯多數被判處拘役刑,但是,在對其執行短期自由刑過程中,罪犯“交叉感染”的幾率很大,增加了再犯罪風險。同時,罪犯越多,社會對立面越多,社會治理難度越大,整個社會為此付出的代價也就越大。按照《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是6個月的拘役,屬于名副其實的輕罪。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對這個罪名適用緩刑的比例并不高,定罪免刑的情形更少,罪犯大多被判處實刑,在處理上較為嚴苛、有失均衡。
論文提到,“近幾年,每年都有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呼吁將‘醉駕’行為從危險駕駛罪中刪除。但是,根據公安部所公布的數據,在增設危險駕駛罪之后,我國每年因為醉酒駕車導致死亡的人數至少減少200人以上,‘醉駕入刑’的效果是顯著的。”對此,周光權在文中表示,“今后的立法著力點不是廢除本罪(危險駕駛罪),而是應當考慮近十年來犯罪發生的實際情況在刑事立法政策上作出適度調整,對其進一步完善。”
他在論文中提出了多項針對性建議,比如:適度提高定罪門檻,增設“不能安全駕駛”要素——指行為人因為醉酒而難以通過迅速、妥當和有目的的意識行為進行操控,難以滿足安全駕駛的需要;強制安裝車載酒精檢測裝置等。
在周光權看來,如果未來的立法將危險駕駛罪朝著不能安全駕駛才構成犯罪的方向修改,在具體執法時,有很多方法可以檢驗被告人是否因為醉酒導致其無法安全駕駛,例如,現場查處“醉駕”的交通警察讓醉酒者在規定時間、規定距離走直線;讓醉酒者辨認有一定圖案的圖畫;讓醉酒者閱讀一段文字等。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查驗被告人醉酒后能否安全駕駛的方法還會進一步增加,刑事偵查難度會進一步降低。當然,如果醉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一定程度,同時行為人還有撞擊其他車輛或道路設施、闖紅燈、沖撞鐵路道口的柵欄、“飆車”等行為,可以直接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