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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海同代表:離婚案中應確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感情破裂了,孩子安頓好了沒有?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姚海同表示,近年來離婚案件逐年增多,案件當事人逐漸向低齡化發展,如何在這些離婚案中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日漸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為此,姚海同擬在征集代表聯署后向大會提交關于修改《婚姻法》的議案。

姚海同表示,父母的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無論如何都是一種傷害,單親家庭的增多,給社會及未成年人健康發展帶來了嚴重影響。在離婚案件中,不少夫妻往往最先考慮自身利益,關注財產的分割,對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也往往基于財產的獲益程度而定,并非從未成年子女真正的利益出發考慮。有效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既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千萬個家庭的幸福。應當確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在監護人的確立、撫養人的確立、探望權的確定、保護未成年子女財產權益等多方面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他提出,目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審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之外,同時也需對未成年人是否妥善安排作為離婚前提條件。在調解離婚案件中,如存在10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還可存在考察期。另外,對未成年子女患有嚴重疾病的,更應嚴格審查離婚請求,對于未成年子女在中考、高考等敏感的成長時期的,還可限制父母提出離婚。在離婚糾紛中,應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一位,父母的權利和利益服從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的情況下,才允許離婚,這并不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是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原則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立法中,應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離婚不會對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損害,作為離婚的共同標準。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會導致無法維持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應判決暫時不準予離婚。
此外,在探視權的立法規定上加以完善。探視權的主體不應僅限于父母,未成年子女也應成為主體,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與子女關系密切的人也可以作為探視權主體。在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上,除考慮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方便外,還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愿望。在應對探視權的執行上制定具體的操作性強的措施,從而充分的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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