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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寶馬撞人案肇事者二次精神鑒定:案發時為精神病狀態
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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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0日下午2點左右,南京友誼河路、石楊路路口發生多車相撞惡性交通事故,2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2017年2月28日下午,現代快報記者從案件受害人薛某委托代理律師、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的趙子耀律師處獲悉,2016年下半年,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肇事者進行了第二次精神鑒定。肇事司機王季進第二次鑒定結果為:其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該報告最終的鑒定意見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于精神病狀態,被鑒定人王季進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對于此次鑒定報告,受害者雙方家屬均表示接受,不會再進行第三次的鑒定。
(原題為《南京6·20車禍案肇事者二次精神鑒定:案發時為精神病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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