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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施杰:建立專門證人保護機構,保障證人出庭作證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制度改革”,證人出庭制度成為實現庭審實質化的重要內容。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杰觀察到,司法實踐中面臨著證人出庭條件和標準不一,證人不愿出庭,以及對證人的保護范圍狹窄、保護措施種類較少、保護程序的可操作性不足等問題。
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施杰處獲悉,他將提交題為“關于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的提案——以成都市兩級法院做法為樣本”的提案。
施杰認為,在“偵查中心主義”以及“筆錄中心主義”的影響下,我國刑事審判長期存在法官依賴卷宗斷案的現象,使庭審虛化,他建議加強證人出庭以及證人保護。
推行視頻詢問,強制關鍵證人出庭
施杰建議,首先應規定證人出庭的條件。他舉例說,成都市法院在進行庭審實質化改革的過程中,規定了證人出庭的條件,按照普通證人、被害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偵查人員等進行分類,根據證人所屬類別制定出不同的出庭標準與依據。控辯雙方可在庭前會議或開庭前五日提出證人出庭的申請,法院在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以法院的名義制作和送達出庭文書,告知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同時對庭審中和庭審后的證人出庭申請,制定出相應的處理原則。
施杰說,據他了解,2015年到2016年,成都法院在刑事庭審實質化示范庭案件中,證人出庭比例由2015年的68.67%上升到2016年的73.23%,較之于以往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有著較為顯著的提升。
施杰認為,證人出庭對于準確查明案件事實、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和推進庭審實質化,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證人因為客觀原因而無法出庭,因此,建議以視頻作證的方式,讓證人通過視頻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從而質證。
“對于有條件出庭而拒不出庭的關鍵證人,建議人民法院對證人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否則對其證人證言不予采信。”施杰在提案中建議。
施杰還建議細化立法中未予規定的出庭作證調查程序,規定作證程序,確立證人效力優先原則。在作證順序方面,建議先由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質詢再依次出示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其次,在對證人發問及詢問質證中,建議采用“誰申請誰先發問”的發問順序;在具體的發問方式上建議采用“一問一答”的閉合式發問方式。最后,確立人證應當優先于言詞證據的原則,證人證言、檢查筆錄等證據只能輔助出庭。
建立專門證人保護機構
在證人保護方面,施杰在提案中建議,應明確證人保護主體及其職責,建立專門證人保護機構為主、公檢法三機關為輔、其他單位密切配合的刑事證人保護體系。
具體而言,由專門證人保護機構負責證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受理保護申請、審批,決定證人保護的等級、期限、措施,制定保護方案,決定保護的變更與解除,受理證人關于證人保護的申訴、控告,實施特殊保護措施,公檢法機關協助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開展保護工作,負責具體執行一般保護措施。
施杰還認為,應擴大證人保護范圍,專門證人保護機構根據案件性質、案件具體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適用的案件范圍;擴大證人保護內容,不僅對證人人身安全予以保護,也應對財產安全、法律安全、精神安全予以保護。
在對證人的保護措施方面,施杰建議,在庭審中采取在作證室同步視頻作證的模式,通過模糊證人面部特征,以及特殊處理證人聲音的方式,達到隱蔽作證的目的。此外,對于普通證人,應當采用在庭前核實證人身份信息,而非當庭宣讀證人信息的方式,同時,在裁判文書中也應當隱匿證人個人信息,對證人的信息進行技術化處理,以保證證人信息不被泄露。
施杰還建議對證人給予出庭補助以提高證人出庭率。他說,庭審實質化改革以來,成都兩級法院對出庭作證證人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進行了補貼,大大提高了證人出庭率。建議法院參照法院工作人員出差標準,根據案件性質以及證人出庭重要性的不同而對證人予以補助,切實保障證人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進而保障控辯雙方尤其是被告人的質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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