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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少發1600元高溫補貼被員工起訴,法院判決補償5萬多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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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少發1600元高溫補貼,一家公司付出“慘重”代價,被一審法院判決支付經濟補償金5.5萬余元。1月1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鎮江市中級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原告劉毅(化名)是一家人力資源公司(下稱A公司)職工,2012年起被派遣至另一公司從事混凝土泵車操作。2018-2019年,A公司未向其足額發放高溫補貼。2020年春節后,劉毅單方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要求補發拖欠的高溫補貼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交涉未果,當年5月將A公司訴至鎮江丹徒區法院。
丹徒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防暑降溫津貼屬于工資總額的一部分,A公司未足額向原告支付兩年的防暑降溫津貼,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據介紹,經濟補償金金額為月平均工資乘以工齡,劉毅的月工資是6909元、工齡8年,經濟補償金計55272元。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劉毅2018、2019年度高溫津貼1600元及經濟補償金55272元。
責任編輯:謝春雷
校對: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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