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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少年蒙冤后被診斷精神分裂,遭錯關487天獲賠近20萬
涉嫌強奸被捕時,安徽懷遠縣少年趙某年僅14歲。此后,懷遠縣法院一審判他犯強奸罪,蚌埠中院二審將該案發回重審,最終,檢方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
趙某終獲無罪,共遭錯誤羈押487天。但獲釋后,尚未成年的他被診斷患上了精神分裂。
他向懷遠縣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該院決定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11萬8千、精神損害撫慰金41300元,但認為病例不能證明精神分裂與錯誤羈押有因果關系。
趙某又向蚌埠中院提出賠償申請。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年2月21日公布的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1月16日,蚌埠中院作出賠償決定,在懷遠縣法院的賠償基礎上,將精神損害撫慰金上調為8萬元。蚌埠中院認為,趙某被羈押時系未成年人,對其精神傷害較成年人尤重,特別是對其今后的學習、就業及生活會造成較大影響。
少年被控強奸遭錯押487天
蚌埠中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顯示,2014年9月10日,趙某因涉嫌強奸罪被懷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24日被懷遠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后懷遠縣檢察院向懷遠縣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8月17日,懷遠縣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趙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趙某不服,向蚌埠市中院提出上訴。五個月后,蚌埠中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懷遠縣法院重新審理。
2016年5月30日,懷遠縣檢察院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撤回了對趙某的起訴。2016年7月12日,懷遠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以該案經補充偵查,仍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趙某不起訴。
此間的2016年1月9日,懷遠縣法院決定對趙某取保候審,同年6月12日對趙某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趙某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87天。
法院:精神傷害較成年人尤重
無罪后,趙某向懷遠縣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決定書顯示,懷遠縣法院2016年10月20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對趙某因重審無罪而被錯誤羈押的侵權事實,依法予以確認,決定支付趙某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118000.1元,考慮到趙某系未成年人,酌情按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計算,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41300元,并在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內為趙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趙某不服,向蚌埠中院提出賠償申請。他認為,一審所定精神撫慰金賠償數額過低,并且遺漏了生命健康賠償項目的精神撫慰金賠償,在被羈押時僅14歲,是未成年人,且在釋放后,經榮軍醫院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因此,原審法院應當支付生命健康賠償項目的精神撫慰金19萬元。
趙某出具了身份證信息、安徽省榮軍醫院病歷等證據材料。病例顯示,趙某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目前仍然在治療中。懷遠縣法院對證據的真實性都無異議,但認為病例不能證明精神分裂與錯誤羈押有因果關系。
蚌埠中院審理后認為,對于趙某因重審無罪而被錯誤羈押487天,懷遠縣法院應當賠償趙某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18000.1元,原審法院對此數額計算正確。但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案趙某被羈押時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較弱,因被羈押,對其精神傷害較成年人尤重,特別是對其今后的學習、就業及生活會造成較大影響,一審法院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為41300元偏低。
2017年1月16日,蚌埠中院作出賠償決定,在一審法院所作賠償決定基礎上,上調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懷遠縣法院賠償趙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為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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