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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買重疾險9個月后確診患癌被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按約賠付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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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重疾險9個月后,南通男子田某被診斷為胃癌,申請理賠卻被保險公司拒賠。澎湃新聞(www.kxwhcb.com)1月7日從南通如東縣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判決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判決已生效。
2020年6月,田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險、商業醫療保險。2021年3月,田某被診斷為胃部惡性腫瘤,次月進行手術,醫藥費花去7萬多元。出院后,田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他未如實告知有腹痛病史為由,發出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拒絕理賠。田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及附加險保險費用計5萬余元。
保險公司辯稱,醫保記錄顯示,田某投保前幾個月里有三次腹痛就醫記錄,保險免責條款規定,未如實告知病史,保險公司無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投保前體檢結果顯示身體良好,他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普通人,在機能未出現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客觀上不具備認知既往病癥成因、發展等特點以及腹痛與胃癌間可能存在因果關系的能力,因此投保時未說明有腹痛病史。
同時,保險公司既未能舉證證明田某的腹痛病史屬于足以影響其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費率的事實,也未舉證證明該病史與胃癌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體檢結果正常的情況下,田某無法認知到腹痛病史與保險承保的重大疾病可能有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這點。”承辦法官告訴澎湃新聞,最終法院認定田某在投保時未能如實告知腹痛病史屬一般過失行為,不應認定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在田某申請理賠后解除合同、不予理賠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按合同約定賠付5萬余元。
責任編輯:張軍
圖片編輯:金潔
校對: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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