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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遭冒名“被犯罪”4次:國家賠償不賠,誰賠?
2021年4月,安徽人程義元買早餐的時候,發現自己的銀行卡不能用了,原來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了。后來,程義元從法院得知,同鄉程羅根冒用其名義,于2004年至2016年間,分別被合肥高新區法院和合肥蜀山區人民法院判刑4次。也就是說,近20年來,程義元一直在“被犯罪”。
在程義元的多次要求下,2021年12月,合肥的兩家法院為其出具了無犯罪記錄證明。程義元稱,在此期間,他還以合肥高新區法院刑事判決錯誤導致他財產損失、產生嚴重心理壓力為由,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其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共計10萬元。但是法院駁回了其國家賠償申請,程義元申請復議后,合肥市中級法院維持了合肥高新區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聽說過有人冒名頂替上學,就業的,冒用他人名義犯罪、坐牢的事件倒是較為鮮見。但這種魔幻的事情確實發生了,且行為人不僅僅是冒用了1次,而是冒用了4次。可以說,這種“被犯罪”給被害人已經帶來了實實在在的損失,即便其不符合國家賠償的條件,也應讓其損失得到彌補,而非任由其遭受損失求告無門。
實踐中,雖然冒用他人名義犯罪的事情較少,但并非沒有。因為確實有犯罪分子害怕暴露而冒用其他人的姓名實施犯罪。對此,《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囿于各種紛繁復雜的現實條件,“冒名犯罪”現象在所難免,且辦案人員未必能夠精準識破。而且,這也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賠償范圍。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行為人身體自由權遭遇侵害的,方屬于刑事賠償范疇。如違法拘留、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體受到傷害或死亡的,或者違法劃扣、凍結財產的。
但是,很明顯,程義元近20年里一直在“被犯罪”,司法的處理導致其身背惡名,銀行卡被凍結,來回往返到法院維權的成本也不低,的的確確造成了傷害,國家賠償不賠,誰來賠?
根據《民法典》,公民享有姓名權、名譽權,侵犯姓名權、名譽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事件中,直接侵犯程義元姓名權、名譽權的是犯罪分子程羅根,其理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相應的辦案機關雖然沒有“辦錯案”,但其顯然存在把關不嚴的瑕疵,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那么,程義元有權要求直接的侵權人即犯罪分子和辦案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金融機構審查不嚴導致被害人被他人冒名貸款被列入失信老賴的,基本上都會被法院判決承擔侵權責任,需要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舉輕以明重,被害人“被犯罪”后,其遭受的損失更大,沒有理由對其訴求置之不理。其實,部門不妨積極作為,主動補償“被犯罪”者的相關損失,或者給予其民事賠償。要知道,維護被害人權益是與打擊犯罪同等重要的公平正義,“被犯罪”者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造成該損失的原因也是顯而易見的,總不能讓其求告無門,不知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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