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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偶像養成選角業務,影視公司高管收10%回扣被公訴
作為一大型影視制作公司偶像養成事業部總經理,段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選角服務外包給自己認識的另一公司負責人陳某,并收取回扣。
1月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獲悉,2021年12月29日,該院對被告人段某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
利用職務便利,外包選角項目
段某曾在國內某知名娛樂公司擔任高管,該公司以培養偶像練習生出名,推出過多位頂級流量偶像。這段經歷讓段某在影視娛樂行業里很受歡迎。2018年,段某被獵頭公司挖掘,介紹至A傳媒公司。經前期接洽,段某了解到A傳媒公司主營影視制作,出品過多部爆款電視劇。A傳媒公司正是看中偶像產業這塊市場,同時影視制作也需要演員,便成立了一家子公司A娛樂公司。段某由此被聘為A娛樂公司偶像養成事業部總經理,月薪稅前4.5萬元。
段某全面負責A娛樂公司偶像養成事業部的日常工作,具體包括:與選角公司的業務合作;藝人的挑選、挖掘、培養、管理;藝人對外商務合作、影視劇拍攝、演藝活動洽談、簽約、企劃、推廣宣傳活動等相關事宜。
在選角服務的外包項目上,她動起了小心思,選擇了因工作認識的陳某所在的B公司。為什么選擇B公司,段某給出的理由是B公司的報價更低。
2018年6月,A娛樂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偶像養成》選角服務合同,合同規定B公司需每月為A娛樂選拔至少35名,16至22歲、外形出眾、至少具備一項才藝、無違法犯罪記錄或不良言行、可供A娛樂簽約的優質備選練習生。A娛樂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20萬元費用,為期6個月。
貪小利失大局 收受回扣涉嫌受賄
后經段某到案后供述,在合同簽署之前,她和陳某達成了默契,如果業務成功了需按行業行情給予自己10%的好處費。當A娛樂公司每月支付的20萬元選角費到賬后,B公司負責人陳某就會將10%的好處費即2萬元通過支付寶打入段某賬戶。除最后一個月,A公司因資金緊張未打完全部款項外,段某共收受了5個月的好處費10萬元。
被告人段某的大好前途因貪圖好處費而被斷送了。原以為的行業潛規則其實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該罪名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段某坦言:“之前我不知道這個是違法行為,現在我很后悔我的所作所為。”日前,黃浦區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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