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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所有網民!濰坊出臺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的意見
2021年12月31日,濰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關于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的意見》,意見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網絡空間治理,進一步加大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的重要性
(一)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呈現多發高發態勢,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充分認識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的危害性,進一步加大依法懲治力度,筑牢網絡空間安全屏障。
(二)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工作應當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系統觀念、法治思維,注重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加強社會宣傳教育,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不斷提高網絡空間安全保障水平。
(三)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將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工作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協作配合,確保工作持續深入推進。
二、依法嚴厲懲治,堅決遏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
(四)公安機關應當對涉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的線索進行分析研判,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查處。
(五)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案卷材料、證據,應當及時審查,依法作出決定。
(六)人民法院對涉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審判,并做好以案釋法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強化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類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三、堅持齊抓共管,形成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工作合力
(八)工信部門應當協調通信運營商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相關制度、措施,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涉嫌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相關違法線索。
(九)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快速處置涉嫌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信息。
(十)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相關工作。
(十一)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工作的監督。
四、強化法治宣傳,營造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的濃厚社會氛圍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開展各類宣傳活動,構建清朗的網絡空間,樹立良好社會風氣。
(十三)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適時發布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有針對性地加強警示教育,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十四)媒體應當加強反對和抵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誣告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在全社會營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網絡氛圍。
(十五)全社會應當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法治意識,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達的網絡行為,大力弘揚社會正能量。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牢固樹立法治意識
打擊網絡謠言
維護網絡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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