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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遼陽中院致函6地司法局,要求律師做好上訴人工作
中青在線訊 1月23日,山東律師張海接到山東省青島市司法局的電話,對方稱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遼陽中院”)發(fā)來公函,要求張海做好自己所代理的石作濤涉黑一案上訴人的工作,讓其配合遼陽中院順利進行庭審。
張海非常驚訝:“法院沒提前和我溝通,就函告司法局,對我的名譽有影響,對我辯護實際也造成了思想壓力。而且這種做法也確實沒有法律依據(jù)。”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獲得的一份遼陽中院的公函稱,“我院審理被告人石作濤、劉玉波等3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罪上訴一案中,石作濤、劉玉波等上訴人拒不配合庭審,給該院審判此案帶來極大的困擾……某某律師系上訴人某某某的辯護人,故請你局要求某某律師做好上訴人之一石作濤的工作,配合我院順利進行庭審。”
“1月20日,我接到司法局的電話通知,說遼陽中院發(fā)函,要我保護好自己。”該案另一名被告人王利江的辯護律師張金武也接到了類似內(nèi)容的通知。“后來知道了具體內(nèi)容,春節(jié)后電話向市司法局要函件,并陳述了函件的違法性。司法局說已經(jīng)將我的意思反饋回了遼陽中院,讓我依法辯護即可。”
據(jù)了解,代理該案的外地律師共有8名,濟南、青島、淄博、泰安、德州、哈爾濱的6名律師均收到了遼陽中院的類似函件。
多名業(yè)內(nèi)律師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法院向司法局發(fā)這樣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刑辯律師張鐵雁告訴記者,通過公函讓司法局要求律師說服被告配合庭審,不管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律師法》,都沒有相應規(guī)定。“刑事案件被告辯護人的職責是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減輕處罰的證據(jù)和材料,職責并不包括要求被告人配合法院庭審工作”。
2014年8月,遼寧省遼陽市燈塔市石作濤及其母親劉玉波、姨媽劉某某、舅舅劉某某等38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劉玉波兄妹財產(chǎn)三千多萬被凍結(jié)。他們被控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通過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巨額經(jīng)濟利益,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燈塔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5年11月27日,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石作濤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劉玉波獲刑20年。
張海律師回憶,在2016年10月11日該案二審第二次開庭庭審中,上訴人在庭上不配合,出現(xiàn)攪鬧,認為法院對他們審理不公。因法庭秩序欠佳,該案休庭。張海分析,遼陽中院應該是針對上次庭審出現(xiàn)的情況向律師發(fā)函。“律師沒有擾亂庭審,是當事人擾亂庭審,律師沒有義務去做他們工作,司法局更沒有義務去幫人民法院做律師的工作。”
據(jù)了解,2月7日該案二審第三次開庭,4名被告人在看守所拒不出庭。
“發(fā)函對執(zhí)業(yè)形象、聲譽難免有影響,誤導司法行政機關,我要保留就此事進行自我維權的權利。”張海律師說。
2月7日下午,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多次撥打遼陽中院的電話,始終未能撥通。
在案件一審前,遼陽中院指定該案由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指定管轄決定書》最后一句話要求:“宣判前,向我院匯報擬判結(jié)果”。
一審開庭時,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認為該案偵查機關是遼陽市公安局,應當由遼陽市檢察院起訴到遼陽中院;而中級法院要求一審法院匯報擬判結(jié)果,等于將一、二審合為一審,二審意味著形同虛設。“我們認為該案程序違法,應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七條裁定撤銷原審、發(fā)回重審。”
對此,張鐵雁律師告訴記者,各級法院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自己審理案件的判決獨立行使職權,上級法院不得進行干涉。決定書說要“向我院匯報擬判結(jié)果”,是在干涉基層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原題為《遼陽中院致函6地司法局 要求律師做好上訴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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