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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確民告官案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人選:誰分管決策誰出庭
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網2月6日消息,2月4日上午,中共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湖南省政府法制辦起草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的情形強調按照被訴行政行為“誰分管誰出庭、誰決策誰出庭”的原則,明確了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人選的程序。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治意識、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以及維護司法權威有重要作用。然而,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湖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比例仍然較低,特別是市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相當少,“告官不見官”的問題還比較普遍。為此,《意見》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此次會議強調,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干部要進一步增強法治觀念,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要把做好行政應訴作為法定職責,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
此外,該《意見》還細化了行政應訴個案辦理工作的具體分工。原則上,分工采取“1+1”模式,即行政機關的業務部門和法制工作機構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各派1名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實現專業知識與法律知識的有機結合。
為了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意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拒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不按規定落實和反饋司法建議的,將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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