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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法律人類學的經典閱讀(上):為何讀,如何讀
2021年12月10日,由上海外國語大學全球文明史研究所主辦、澎湃新聞·思想市場與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聯合策劃的學術對談“法律人類學的經典閱讀”在騰訊會議平臺順利舉行。本次活動邀請到了中國人民大學侯猛、湖南師范大學劉順峰、哈爾濱工程大學尹韜、重慶大學孫旭四位老師作為對談人。上海外國語大學王偉臣老師擔任本次活動的主持人。以下為本次活動的發言紀要,因篇幅較長,分為上下篇刊發,上篇為引言和主旨發言,下篇為自由討論與提問互動。此為上篇。

引言
王偉臣:本次對談的題目叫做“法律人類學的經典閱讀”。本次活動其實是對“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一周年的回顧、總結和展望。所以,在今天對談正式開始之前,我想簡要介紹一下這個讀書會的緣起、宗旨和目前的進展。
首先,關于讀書會的緣起。“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萌芽于2020年9月26日于上海師范大學主辦的“法律人類學視野下的生活世界與多元規范”學術研討會。作為此次會議的成果,有8篇文章先后刊載于《中國社會科學報》。更為重要的是,此次會議是自2010年以后,第一場以“法律人類學”為研討主題的非年會型學術會議,由此第一次在國內聚集了一批關注法律人類學研究的“80后”青年學者。在會議的交流與討論過程中,我們一致認為,有必要聯合創立一個關于法律人類學的“線上讀書會”。
2020年10月4日,由我發起了一次圈內的小型會議,參與會議的有湖南師范大學劉順峰、哈爾濱工程大學尹韜、上海師范大學劉振宇、西南政法大學曾令健、甘肅政法大學韓寶、復旦大學熊浩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林葉,一共8位青年學者。此次會議確定了三個議題:第一,讀書會的名稱為“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第二,讀書會的研讀計劃是每月1本;第三,通過由劉順峰創建的“法律人類學世界”微信公眾號發布相關學術信息。
其次,關于讀書會的宗旨和目的。“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作為國內唯一的以定期閱讀分享為基礎的法律人類學專業學術組織,深感于目前國內學界對法律人類學了解之薄弱,特制定了一個為期3-4年的學術閱讀計劃。擬按照學術脈絡,通過系統的閱讀和討論,以求實現三個目標:第一,完整梳理出法律人類學百年來的知識傳統與發展脈絡,即“法律人類學是什么”;第二,深入討論法律人類學的價值和功能,即“法律人類學能干什么”;第三,為中國學生了解此項研究提供一份入門讀本,即“法律人類學讀什么”。
最后,再匯報一下目前的進展。截止2021年12月10日,“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共舉辦了12次線上研讀活動,1次跨學科與談,1次講座(工作坊)活動。通過這前后13次的研討活動以及“法律人類學世界”微信公眾號的宣傳,“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初步確定了在漢語學界有一定知名度的研討法律人類學的學術品牌。圍繞讀書會,創建的同名微信群,集中了近100位來自國內外各高校和研究機構的資深教授、青年學者、本碩博同學,形成了漢語學者研討法律人類學的重要陣地。
但是我們讀書會目前還存在著不少困難和不足。比如,都是沒有中譯本的英文原著,精讀特別吃力;如何挑選閱讀書目,是否要遵從主流的學術史的梳理框架;閱讀經典如何與理解當代中國法律實踐相結合,等等。
有鑒于此,我們特舉辦今天的對談活動。今天的對談人有四位,其中,劉順峰老師和尹韜老師都是我們讀書會的發起人、核心策劃人;孫旭老師也擔任過領讀人,是除了發起人以外參與讀書活動最為積極的一位學者;侯猛老師盡管沒有參加過我們的讀書活動,但卻是中國學界較早試圖溝通法學與人類學的一位學術前輩(盡管年紀并不大),也是國內著名的學術品牌“社科法學連線”的發起人、主理人,也是《法律和社會科學》的主編。他們四位,有兩位是法學博士,兩位是人類學博士,既專注學理探究,又關注法律實踐,相信他們對于今天的話題“法律人類學的經典閱讀”肯定都有著獨到的看法和觀點,我也特別期待今天晚上能夠談出火花,實現思想的碰撞。
我們的對談主要分為三個部分:主旨發言、自由討論以及提問互動。
主旨發言
劉順峰:今天我會圍繞“為什么閱讀法律人類學經典”這一主題,從如下三個方面來展開。
首先,簡要介紹一下“法律人類學的誕生背景”。按照學界通說,法律人類學的誕生與殖民主義這一關鍵詞有著緊密關聯。雖然有關殖民主義發展的具體階段劃分問題,學界尚還存在爭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殖民主義于十九世紀中后期發展至頂峰則是一個無可爭議的事實。殖民主義的發展,必然需要一套與之相“匹配”的知識體系,法律人類學在此種背景下便應然而生了。關于法律人類學,霍姆斯大法官曾有一句經典名言“如果你的專業是法學,那么你便有了一條通往人類學的康莊大道”。
的確,早期從事法律人類學研究的代表性學者,如梅因、摩爾根、麥克倫南、巴霍芬等,均受過法學知識訓練。但是,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人類學的嚆矢,則始于美國人巴頓(R.F.Barton)于1919年發表的《伊富高法》。很顯然,我提出的這個觀點,與目前人類學界、法學界關于該問題的基本觀點有所不同。一般認為,馬林諾夫斯基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人類學的奠基人,蓋因他所開創的參與觀察方法、學習部落社會語言、與被調查對象打成一片等“范式”,對后世人類學與法學研究產生了重要影響。
其次,我系統呈現一下學界對法律人類學的認知定式。雖然馬林諾夫斯基的作品很早就被傳播到國內學界。然而,時至當下,我們有關法律人類學的認知還停留在一些概念術語和幾個代表人物層面。比如,就概念術語而言,有參與觀察、部落社會、地方性知識等,就主要人物而言,主要有馬林諾夫斯基、霍貝爾、格爾茲等。圍繞這些基本概念與代表人物,同時結合中國法學與人類學基本理論,學界又大致形成了三個有關法律人類學的基本學術判斷:一是法律人類學就是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二是法律人類學的學術價值在于方法;三是法律人類學的代表人物是馬林諾夫斯基和霍貝爾。
法國學者諾蘭(Norbert Rouland)在其名著《法律人類學》中曾非常清晰地勾勒了法律人類學的歷史。從諾蘭的描述中,可以看到,法律人類學的理論、知識與方法都是非常體系化的。不僅如此,法律人類學的代表性學者,不僅有馬林諾夫斯基、霍貝爾,還有沙佩拉、格拉克曼、博安南、納德爾、阿貝爾等。因此,我們閱讀法律人類學經典的必要性就呈現出來了。通過閱讀經典,我們會對法律人類學的歷史演進過程有更加全面的認知。
比如,我們在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第三期曾閱讀過沙佩拉的《茨瓦納法律與習慣手冊》,通過閱讀該作品,我們不但厘清了沙佩拉的學術關系圖譜,還基本把握了他所提出的理論與方法。以方法問題為例,之前由馬林諾夫斯基所開創的方法是“參與觀察”,也就是通過觀察來發現問題與分析問題。然而,沙佩拉提出的“根據報道人的報道”來展開研究,可否作為一種方法?想必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再以理論問題為例,他所編寫的這部手冊,作為非洲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此種理論與實踐的關聯,對于后世法律人類學家從事理論研究也定然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比如,《努爾法律手冊》《北羅得西亞巴羅策人的司法程序》《祖尼法》,以及由侯猛教授領銜翻譯的《法律和人類學讀本》等經典作品,均是我們要了解這門學說體系應該要閱讀的作品。較為遺憾的是,這些作品目前都沒有中文。
當然,這也帶來了另一個問題,即翻譯了什么作品,就很容易將該作品視為經典,或者代表作。比如,在國內很受關注的《原始人的法》,雖然它是霍貝爾的作品之一,但它并不如霍貝爾與盧埃林合作的《曬廷人方式》那么具有法律人類學“風格”。在這部作品中,有很多有價值或者說有意義的問題,還有待國內學界借由研究來進一步“開放”出來。
再次,我談一下法律人類學知識傳統的建構問題。關于該問題,我在前幾年已經做了一些思考,也專門發表了一篇文章《法律人類學知識傳統的建構——格拉克曼對部落社會法律概念與術語本體論問題的探究》(載于《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縱觀法律人類學發展史,早在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法律人類學界就有學者嘗試著去建構一套法律人類學的知識傳統。尤其到是到了20世紀70年代,法律人類學在西方學界遇到了危機,由此,如何讓這門學科持續下去,便有很多學者展開了思考,其中就包括格拉克曼。
當前我們在閱讀法律人類學經典的時候,一方面,會想著如何去理解西方的法律與人類學知識傳統;另一方面,也會思考如何建構中國意義上的法律與人類學知識傳統。我認為這兩個命題應該是互相不受影響的,它們一個是理解,一個是建構。當然,建構的前提,是建立在理解的基礎之上的。通過閱讀法律人類學經典,我們可在未來的理論、方法和范式等各個領域里面形成一套新的,或者說更加清晰的關于法律人類學的認知。
不過,在此我想借用王銘銘教授的一個觀點,即我們對很多西方的基礎性概念,甚至理論,一定要突破“碎片化”的認知進路,比如,“地方性知識”,這一概念的適用有其特定的情境。用蘇力教授的話來說,即語境。然而,如何認真考慮語境問題,是我們所有從事嚴肅的知識生產的學者都需要回應的現實問題。在我看來,只有從閱讀經典原著中才能把握語境與情境,特別是情境分析法的真諦。的確,情境分析方法是一個非常有價值的分析方法,也是真的可以拿來分析很多問題的研究方法。在該方法基礎上形成的另一個方法——延伸個案法,雖然也很重要,但卻甚少受到關注。所以,我們在對這些方法予以溯源的過程中,有必要完整地將其演進過程勾勒出來。
此外,法律的文化解釋、歷史解釋,以及其它解釋范式,對于把握法律的淵源、性質與功能等法理基礎問題也有著不可忽略的價值。而對這些解釋范式的把握,都必然離不開閱讀經典原著。
尹韜:剛才劉順峰老師給我們的對談奠定了一個基礎,讓我們看到法律人類學有哪些經典的思想,這個大致歷程是個什么樣子的。
我的發言題目叫做《閱讀法律人類學經典的重要意義》,主要探討近100年來,法律人類學和中國社會科學研究的互動關系。朱曉陽和侯猛于2008年主編出版的《法律與人類學:中國讀本》已經對中國的法律人類學進行了很好的總結,我是承接著這本書所提出的問題展開。“東學西學,盛則俱盛,衰則俱衰”,這是王國維先生總結東西方學術關系的至理名言。今天學界有一種傾向,強調學術的本土化,這當然是非常重要的。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國人也一直認識到吸收其他文化為我所用的重要意義。
法律人類學是以田野調查為基礎來研究法律實踐的一門學問。從調查方法來說,田野調查不同于文獻研究和數據分析,也不同于簡單的走訪,它強調長時間在一個文化里的浸泡。從研究內容上說,法律人類學強調研究法律的實踐,因此它和研究法律條文,進行法律思辨,回答何為好的法律這種法學研究也有區別。法律人類學側重研究法律在一個社會中的具體實踐,一種法律跟其它法律或者習俗之間的互動關系,這是整個法律人類學研究的核心。。
我主要講西方法律人類學與中國社會科學的互動情況,分成三個重要時期,首先是民國時期,其次是90年代到2000年初,再次當下。
上個世紀三四十年代,以瞿同祖、費孝通、林耀華為代表的中國人類學家,將梅因、馬林諾夫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等人的法律人類學理論運用到解釋中國的法律實踐,創造性地提出了“禮治”“法治”和“法律儒家化”等理解中國現實的一些基本概念。

梅因是法律人類學奠基人之一。他的主要著作是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從身份到契約”這一描述人類歷史轉變的著名論斷就來自該書。傳統社會是圍繞身份展開的社會。“身份”就是指一個人處于關系和網絡之中,你跟你的父母、孩子和親戚是個什么關系。而現代社會是一個“契約社會”,人變得越來越像獨立的個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呈現的是契約式的。梅因這個思考帶有進化論式的風格,但它奠定了法律人類學將不同社會的法律概念進行比較的方法論基礎。
梅因之外,馬林諾夫斯基對民國時期的法律人類學影響也很大。眾所周知,馬林諾夫斯基是費孝通的老師。由于費孝通不僅是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的一位重要人物,也是中國社會學的奠基性人之一,并且還是重建中國社會學的總舵手,所以馬林諾夫斯基的思想,間接地通過他的學生影響到今天中國的人類學社會學,甚至整個社會科學。馬林諾夫斯基在法律人類學的主要著作是《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在馬林諾夫斯基所研究的特羅布里恩島,人與人之間有一種互惠的壓力,這種壓力也是處理當地糾紛的基本原則。該書出版于1926年。四年之后,也就是1930年翻譯成了中文。可以看出,當時的東西方學界交流的頻繁程度。
另外一位對中國社會科學有著重要影響的是英國社會人類學家拉德克里夫—布朗。1935年秋,受到吳文藻的邀請,布朗到燕京大學社會學系講了三個月的課。林耀華是這門課的助教。布朗在法律人類學方面的敘述主要是1933年寫作的《原始法》和《社會裁定》這兩篇文章。受涂爾干的影響,布朗認為法律是社會團結和社會整合的工具。《原始法》1936年由左景媛翻譯成中文,發表在燕京大學社會學系編輯的《紀念布朗教授來華講學特輯》一書中。
從法律人類學的角度來重新審視民國的中國社會科學,會是十分有意義的工作。瞿同祖、費孝通和林耀華等都受到了上述西方學者相當深的影響。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1947)把法律放在整個中國社會里面去分析它的功用,和之前的學者就法律談法律的視角截然有別。瞿同祖另一個巨大貢獻是從歷史的維度來研究禮與法的互動關系。他指出,到了唐朝時期,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過程大致得以完成。不過,這方面他不只受到西方人類學家的影響,也受到中國歷史學家如陳寅恪和陶希圣的一些影響。
如果說瞿同祖是從歷史的維度探討禮與法的互動關系,費孝通更多探討民國當時禮法的互動情況。受到梅因所說的“身份”和“契約”兩種社會模式比較的影響,他在《鄉土中國》(1948)里,仔細分析了“禮治”和“法治”的區別。通過昆明郊區一起通奸案的敘述,費孝通也展示了禮法沖突的具體細節。按照朱曉陽的分析,這類敘述呈現了后來格爾茲所說的“法律的語言混亂”相近的事實。

《金翼》書封
另外一個例子來自林耀華的《金翼》(1944)。《金翼》涉及到民國新頒布的政策和法律對福建農村的種種影響,比如婦女在家庭中地位的變化等等。尤其有趣的是,該書以相當的篇幅描述了涉及兩大宗族的一起山林糾紛。林耀華對涉及糾紛的各方人群對策和反應的詳細描述,類似曼城學派開創的延伸個案和情境分析等分析框架。前些年中國學界提出了“過程-事件”和“關系-事件”的研究框架。不過,這些討論都忽視了林耀華早在上個世紀三、四十年代,已經在思考類似的問題,并以專著的形式呈現出來。林耀華為什么要用小說的形式來呈現自己的研究?因為他要探討的會涉及到人物和事件的社會歷程,而非靜態的社會結構和象征意義。
與馬林諾夫斯基和布朗研究無國家的部落社會不同,以上這幾位中國學者將法律人類學理論運用到中國研究的時候,不光要面對中國文明這一有國家和有文字書寫的事實,還要直面當時西方現代化對古老中國的沖擊問題。總體來說,瞿同祖在研究歷史上的禮法互動,費孝通和林耀華在時間方面接續了瞿同祖,更多研究民國時期的禮法互動。在他們的筆下,法律現象是動態和變化的,這與當時馬林諾夫斯基和布朗的靜態分析框架區別甚大。同時,這種動態的研究和梅因進化論式的研究框架又有所不同。
1990年代末到2000年初,算是法律人類學的另一個重要時期。解放后相當一段時間,人類學、社會學還有法學這些社會科學,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學科而遭取締。1980年代之后,中國社會科學慢慢得到恢復。到1990年代末2000年初,中國學者出版了一批法律人類學的優秀著作。這里只能略舉一二。對中國社會科學影響比較深遠的西方法律人類學研究,主要有格爾茲的法律作為文化的討論,布迪厄有關法律實踐的分析,還有福柯關于近代西方規訓方式變遷的分析等。
這段時間的法律人類學研究,有兩個標志性的事件值得一提。第一件事發生在1994年,梁治平和鄧正來這兩位著名學者合作翻譯了格爾茲的《地方性知識: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釋”和朱蘇力的“法律的本土資源”等提法顯而易見都受到了該文的影響。另外一個標志性的事件是1997年在北京的友誼賓館召開的“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研討會,該會聚集了人類學、社會學和法學等領域對法律人類學研究感興趣的先進和新銳,相關成果發表于由王斯福和王銘銘主編的同名論文集里。

《清代習慣法》書封
梁治平在經驗研究方面的代表作是《清代習慣法》(1996)。在這本書里,梁治平更多想探討帝國律法與民間習慣的互動關系,主要框架借鑒了芝加哥大學人類學家雷德菲爾德的大小傳統轉化的討論。朱蘇力經驗研究方面的代表作是《送法下鄉》(2000),受福柯影響,朱蘇力探討了不斷下沉的現代民族國家的權力系統與鄉村權力系統的遭遇情況。同時,他也受到前輩費孝通有關紳士研究的啟發,尤其關注處在國家和民間的中間人的現象。
不同于梁治平和朱蘇力,朱曉陽和趙旭東是專業的法律人類學家,前者畢業于澳大利亞麥考瑞大學,后者畢業于北京大學。朱曉陽的代表作是出版于2003年的民族志專著《小村故事》。運用曼城學派的延伸個案研究方法,這本書講述了滇池邊一個村莊的村民如何借用國家法律和政策以維護地方道德世界的歷史,從而對福柯式的“全景式權力”研究框架提出批評。趙旭東的法律民族志專著《權力與公正》也在同年出版。受到法律人類學“法律多元”這一概念的影響,趙旭東提出認識中國社會“權威多元”的研究框架,試圖對黃宗智和梁治平等有關國家和社會研究的討論做進一步的推進,指出不管是國家還是鄉村都遠非鐵板一塊。同時期也有一些社會學家的相關著作出版,其內容接近于法律人類學的民族志,比如應星的《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2001)。該書以田野材料為基礎,試圖綜合福柯的權力分析和曼城學派的延伸個案這兩種研究框架。
如果說,1990年代末到2000年初的法律人類學關注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問題。那么我們在今天看到的現實情況是,在國家和地方之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民間組織。這些民間組織所要傳播的權利觀念,與以國家利益為導向的法律觀念有別,也不同于強調家庭關系的地方觀念。這些民間組織,一方面連接國際的權利觀念,另一方面在國家和地方之間活動,需要處理國家和地方種種復雜關系。
在繼承已有的中國法律人類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國家、地方和跨國法律流動的三角關系興許是這個階段應該開啟的研究主題。國家、地方與跨國流動的關系是今天西方法律人類學研究的一個核心。它著重研究權利觀念的實踐。不管是哲學還是社會科學之前的研究,都把人權和文化視作截然二分。他們認為,西方的人權具有普世性,其他社會的文化具有特殊性,更多帶有集體性質。這類研究往往從文獻出發,研究人權觀念演變的大致歷程,探討從古希臘開始,到中世紀之后基督教逐漸衰落直到近代退出日常生活,個人與上帝的關系如何變成了個人與個人的平等關系。但是,這種研究框架回答不了,當人權觀念和地方文化發生互動時的具體情況如何的問題。
當下西方法律人類學研究人權的實踐情況,其社會背景是八十年代末,隨著冷戰結束,西方的思想觀念如人權、民主等觀念等在全球到廣泛傳播,比如有些民眾用人權觀念在為他們的文化論證合法性。這些新產生的社會現象,逼迫社會科學家要做出種種回應。
梅莉(Sally Engle Merry)、威爾森(Richard Wilson)和古德爾(Mark Goodale)是推動從田野調查的角度對人權的社會實踐進行研究的代表性人類學家。相對來說,今天中國社會科學界對這些新現象的研究還比較少。值得一提的是,鄧正來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2006)引用了梅莉等人類學家的研究成果,在評論了中國法學的好幾種研究框架之后,提出應該研究中國本土法律與國際法律交錯存在和影響的復雜現實。

《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書封
從以上簡略的敘述中可以看出,近一百年來,西方法律人類學和中國社會科學之間存在著緊密互動。這兩者之間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互借用的關系。在強調學術本土化的同時,也要看到,哪怕是瞿同祖、費孝通和林耀華這些大家,也從西方學術那里得到恩澤。立足自身,但不忘從其它文化學習,這是中國學術發展的應有之道。
孫旭:我覺得過去一年多,收獲最多的,就是參加了法律人類學的云端讀書會,讓我這么一個不得門入,蒙頭亂撞的家伙,有了一個學習和交流的機會。
我這次分享的題目是“歷史與現實中的法律人類學經典閱讀”,我可能會有所辜負,因為這次主要是在人類學的學術史中去討論法律人類學經典閱讀的意義,對法學的把握還是很不夠。當然,我還是覺得,法學和人類學即便不是一個學科,也是相互增益的關系。所以我選擇了莫斯《禮物》的封面作為一個意象,廣義的法學和人類學,法律人類學和人類學,法律人類學學者和人類學學者之間,也是禮物的關系。
這樣持續的相互饋贈的過程,如劉順峰老師所言,就是在不斷地填滿法律人類學的縫隙,并且是在中國乃至世界范圍,重建或者重新理解法律人類學的發展敘事。它極大地挑戰了范式革命或斷裂的論說,讓我們能夠看到學術不斷地繼承、反思、反復取舍和復興的過程。而且這個過程,特別需要步入那浩繁又美好的經典中,通過發掘、閱讀、對話、溝通、引介、研究等多般身體力行的方式,才能獲得。
在我看來,這是一個“反復映照、相互解惑”的過程。通過法律人類學經典的閱讀,反哺我們對于人類學史、人類學理論概念發展的認識;同樣,對法律人類學經典閱讀,也要置入人類學的發展過程與時代情境中,才能獲得更好的理解。這個過程始終是相互纏繞而不斷深入的。
這幾年因為法律人類學的閱讀和教學,進入了對人類學史的再認識。同一個時期,受到賀照田老師的影響,他在《學術史對我意味著什么?》中的說法對我很有啟發。簡單來說,就是要做及物之思,思考得有對象,和我們的感受相關聯,不是抽象的理論推演,是和個人與時代的關系緊密切合的。這也就引出了為己之學,研究的生長、研究的問題意識,最后研究解決的困惑,都和自己的期盼與苦惱,自我的不斷碰撞、自我的成長有關。
那么就先從我自己的體驗出發。最初的苦惱和我的博士研究有關,當時我想做一個關于地方社會組織清代中期以來變遷的整體研究,探討平權社會的生成機制,在一個歷史過程和人群紛繁復雜的日常生活中,理解個體與集體的關系。我當時借助的是一些非常地方性的概念,如寧老、臘漢、兜、古樓、款、閑話、口述活動與碑刻的規約……也參與觀察了許多的糾紛和調解,了解了許多的社會秩序維持機制,但隨之而來的困惑也在加深。
一方面,我當時對理論框架的認識,也就是英國的結構功能的各種變體,很有限,非常擔心落入一個穩定均衡、國家與社會、習慣法與成文法二分的結構中去,把問題簡單化。同時,我也不想做一個只見社會不見人的研究,但當時并沒有找到方法把研究過程中遭遇的那些人的欲望、追求、私利、豁達、無畏、膽怯、執著的一面展現出來。更進一步,對當時感受到的侗族社會特別可貴的品質,就是人們在急遽的歷史變遷過程中,何以要不斷地自我犧牲和讓渡權利,發明各種機制,努力把集體和相對平權的狀態維持下來,這樣的行為具有什么樣超出這個地域的意義。我也沒能有意識地表達出來。
這些問題,一直縈繞著我,也使得我的這個研究一直在歷史人類學、政治人類學中搖擺,卻并沒有特別地進入法的人類學的領域。直到后來的關于法律人類學的學習,才讓我能重新審視這些地方性概念,實際關乎的是一些人類學探討“社會”機制的基本概念,例如世系群、年齡組、無法庭社會、玩笑關系等。這些概念,不僅是能夠賦予法律以整體性,把法律和生活諸方面聯系起來,而且不僅限定在法律人類學之內,通過跨文化比較,指向了一些更基本的人類學命題:道德與情感、人性觀、沖突與秩序、個體與集體的存續等。這也說明了法律人類學背后更深層次的關懷,即我們對人的理解,無論是對宇宙觀的理解,思維的認知還是對社會組織機制的構建,根本上都是去把握人的秩序感,這是廣義的法的人類學研究的基本追求。
當然,此刻我是保持著“后見之明”來看學術史的,在法律人類學的閱讀過程中發現早期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已經界定了很多重要的認識和方法,但也發現后來人類學的發展,因為對其不重視,可能也沒有特別地把其重要性申發出來,通過閱讀法律人類學經典,其實就有助于我們重新發現人類學發展中被忽視的地方,并去再思考人類學的基本關懷和整體視野。
在這里,基于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的幾次閱讀,舉三個例子。第一個是馬林諾夫斯基的《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原江譯,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這本書當然堪稱法律人類學經典,提出的“互惠”觀,強調打破刑法、民法二分的西方中心的方式看待非西方社會,重視法律與習俗的關系,都對后來的研究有啟發。
但我在這里要提的是另一個小問題,就是馬林諾夫斯基和涂爾干、莫斯,英國人類學和法國人類學的異同。要談這個,就要特別關心他這本書的出版年份——1926年,而此前的1925年,莫斯的《禮物》剛結集出版。馬林諾夫斯基緊跟著使用了他的資料而提出交換理論的莫斯之后出版,絕不是偶然,我們可以關心一個特別的腳注。這個腳注在書的25頁,你看這個腳注最后一句說的是“更難為可貴的是,我發現自己較為成熟的判斷已引導我的獨立研究獲得了我與我高尚的朋友莫斯的相同的結論”。他的腳注直接指向的就是思想上跟莫斯之間的關系,他認為“禮物”或“交換”這種關系可能是他比莫斯更早提出的,至少是同時期都想到了,這樣的標榜也符合馬林諾夫斯基的性格。不過后來當我們再去認識這件事情的時候,通常會批評馬林諾夫斯基,認為他的互惠理論把重要的交換關系通過經濟理性的方式庸俗化了,不如發展出了一種比較深度的社會理論的莫斯。
但我覺得馬林諾夫斯基在這里還是做出了突出貢獻的,這個貢獻不單純是法律人類學意義上的,而是它通過對法和秩序的考察,力圖說明如何理解人的問題,就是活生生的人,以及活生生的人如何在集體與個體之間生活。
為了說明這一點,他在這本法律民族志中,借助了心理學,這一點,就讓馬林諾夫斯基成了在當時十分重視實證和經驗傳統的英國中成了為數不多關注心理學問題的學者,這當然和他對老師里弗斯等人的繼承和他去萊比錫的求學有關。他對心理學的關注,也讓人看到了他和莫斯在同時代的相似性,當時莫斯也很重視心理學與人類學之間的關系。
當然他們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在馬林諾夫斯基這里,心理學不是我們理解的科學意義上的心理機制、心理作用的研究,可能包含一點,但更多的是弗洛伊德式的,關于情感、價值、意義以及對個體動機及其能動凸顯,以至于因此,在《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的字里行間,他明確表達出了對涂爾干和莫斯的集體主義和集體意識的批評。

《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書封
他站在了這樣一個位置上去看待集體與個體的關系,就如他所言,“實際上,原始人既不是極端的‘集體主義者’,也不是毫不妥協的‘個人主義者’——和普通人一樣,他是二者的混合體”,這就構成了活生生的人的活生生的生活。不僅特羅布里恩德島的土著如此,我們每個人,亦都是如此,從現實出發去看我們的境況,跳出那些形而上的構想——例如自然狀態或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性善或者性惡。這是馬林諾夫斯基的人性論和和研究追求。
實際上,我們到今天也沒有特別地去重估馬林諾夫斯基這本書的真正意義,可是從這樣一個點看進去的時候,就會發現他確實是那個時代英國傳統中的一個另類,可能很多人會覺得他把不同的學科引入到人類學中,是比較膚淺的事情,但是我覺得至少是他對于心理學、對于活生生的人強調,時至今日都不過時。
沿著英國的人類學研究的路線,可以看到另外的一本有意思的書,豪厄爾的《努爾法律指南》,也是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專門閱讀的。馬林諾夫斯基的研究本身并沒有特別代表當時英國人類學的狀況,直到他和拉德克里夫·布朗的學生一代,才初具規模,其中當然就是由埃文思-普理查德來引領。普里查德在1950年代為英國廣播公司做介紹人類學的系列講座時,就例舉了當時的英國人類學,主要是他們培養的學生所做的研究,其特點就是一方面涵蓋全球各個地區,另一方面就是比較綜合,各個方面都有,但政治和法律顯然偏多。
這樣的例舉,并不是說這個時候法律的研究是一個特別的門類,而是說,當時,英國在全球體系中占據一個主導位置的時候,政治和法律的人類學就成為了英國去了解、把握整個世界的非西方世界的狀況的重要的視角和認識方法。
回到豪厄爾這本書,要去理解這本書也要放在一個系列里面,分別是《非洲的政治制度》(M.福蒂斯,埃文思-普理查德,編)、《努爾人》(埃文思-普理查德)和《努爾法律指南》。我記得當時讀書會的時候,王偉臣老師有一個問題是,已經有《努爾人》這一珠玉在前,為何還要需要這樣一個《努爾法律指南》,且這個書也不是很生動,對吧?
為回應這個問題,還是可以放回到人類學知識生產和時代情境中,去看一些細節,1940年的《非洲的政治制度》在政治學和政治人類學領域都具有奠基性地位,它從政治哲學的角度,列出了有國家社會和無國家社會兩種類型,這是這該書兩位編者的老師,拉德克里夫·布朗無政府主義追求的一個學術構想,希望通過精細的民族志證實無國家社會依然可以有序。

《努爾人》書封
《努爾人》在同一年出版,提供了一種無國家社會中社會秩序生成動態機制的扎實精巧的展示,可以說,普理查德關心的既是法律和政治問題,也不是法律和政治問題,因為這本書的一個目標,主要是針對非洲政治制度建立起的政治烏托邦構想,做出了一個民族志知識意義上的回應。
如果這是學理上的分析,那么還有另一重現實上的分析,這就涉及到《努爾人》的另一重目標。普理查德在序言一開始就指出了,整個研究是在英-埃蘇丹政府的要求下開展的。我們經常開玩笑說《努爾人》其實應該叫做《努爾牛》,在普理查德筆下,努爾人成了牛的寄生蟲,他們的宇宙觀、親屬關系、聚落生活、都和牛這一重要的存在或財富息息相關。為什么普理查德會花那么大的力氣筆墨去書寫努爾人的牛?這和具體的歷史情境有關。
在豪厄爾的讀書會上,導讀的同學特別說明了這個研究開展之前的歷史,由于殖民政府向努爾人征稅,要求以牛納稅,引發了這一松散的游牧人群的集群反抗,也導致了殖民政府的軍事鎮壓。對該地方的管理從間接轉為直接。這個不僅是《努爾法律指南》的背景,而且也構成了《努爾人》不斷將焦點轉向牛的一個潛在的歷史原因,因而這本學術著作的重心就不僅僅是一個學理的論證,更在于提示殖民政府如何尊重地對待努爾人圍繞著牛而建立起的一個整體的社會文化生活。這一點也同樣反映在了普里查德給豪厄爾所寫的序言里,他認為這本書(《努爾法律指南》)相對于它的學術價值,更重要的是它的現實價值。
普理查德的良苦用心,由一個曾經的殖民地官員,后來的人類學生來去完成,也反映出當時的英國殖民情境之下人類學者的某種操守,和其特別的時代性,人類學不僅后來被視為殖民者的幫兇,彼時也有人類學家在不斷地通過直接或曲折的方式來對整個殖民治理提出批評。我覺得這是這個時候的一些價值,留下的一些精神。
后來,馬林諾夫斯基對心理學、活生生的人的關注,和包括普理查德在內的一些學者對殖民治理的持續批評,由他們共同的學生,也就是馬克斯·格拉克曼那里匯集,所以我很期待之后的讀書會。
最后的部分,我可以分享一下我自己領讀的一期,《金翼》的閱讀。當時的重讀給我帶來很大的觸動,就是其文明的內在關懷。觀察最近幾年中國學術的發展,就會發現,在社會科學內部,很強調人文關懷、經史傳統、文明視野和對經典的閱讀、繼承。就好像整個社會科學領域內部,都在呼吁新一輪的文明轉向。
剛才尹韜老師對民國時期英國理論的引入和那時候一些學者的發展,有了很好的梳理。吳文藻以降,幾個學生,都在關心社會學、人類學與中國文明經典之間的關系,費孝通和儒家,李安宅對《禮記》《儀禮》的社會學研究,瞿同祖對傳統法律的研究,以及林耀華對傳統人生史的寫作和《史記》的關聯。可以看到,這些都不是對布朗式社會人類學的因循,而是立足于自身文明、文化和時代做出的創造性轉化,時至今日都具有厚重的啟發。
具體就《金翼》來說,我關心的不是它那個動態均衡的理論部分,而是它的認識與方法論,就是怎樣以中國人自己的文學形式去寫中國人自己的故事,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將天地人,身、家、國、天下的關聯關系,以大歷史中一個小人物和小家族的故事表達出來,把歷史的紛亂和延續,社會的對立與和諧,命運的興盛與衰敗,個體的生與死,做人的好與壞都蘊含其中。
正如渠敬東對《金翼》的評論,“不僅沒有照抄照搬西方人類學的規范方法,也有意躲避掉了一些學科既定的描述和分析概念……似乎這樣的風格不再是基于科學敘事的要求,而是中國人之社會生活的本質呈現。”,林耀華先生自己也如是看,他在為《銀翅》(莊孔韶)做序的時候,也指出“關于中國田野研究作品,不但應在形式上是人類學的,而且是人類學贊成的,即提供一個文化的視野——相同的與不盡相同的文化的體驗和文化的展示,其中當然包含不容忽視的方法論問題,乃至人類學作品寫作構成的文化特征。”
通過《金翼》的閱讀,以及其他幾本法律人類學作品的閱讀,極大地解決了我在博士期間的困惑,即如何在時代變遷,制度限定,生命激蕩,人生沉浮中去書寫田野中的人的活生生的故事,怎么寫才能與他們感知到的超越性的生命實際相配和。
最后做一點總結的話,還是和前面相呼應。要對學科發展的重要問題和較早時期提出的一些觀點,特別地重視和重估,這是渠敬東老師針對社會學說的,但我認為這一點也是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選擇從學科誕生之初開始細密地閱讀的一個很根本的價值。
比如尹韜老師特別提到的瞿同祖先生,他在1940年代通過《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就開啟了法律和社會現象、法律史和社會史結合起來的研究,并且指出要在整體社會現象中認識法律,區分書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動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這些觀點不僅到現在看來都不過時,還指引著我們新近的研究。其意義絕不只是要我們區分成文法和習慣法,而是要我們回到中國傳統社會的實際,把握其中的精神和特征,讓我們思考如何在一個有著悠久文明的國家中做我們的法律人類學研究,這和在大洋洲、非洲、美洲做法律人類學研究是不太一樣的。但另一方面,我們讀域外的法律人類學研究,也會反過來刺激我們思考,我們太過習慣于文字的規則、法律和相應的制度實踐,但我們怎么去關注和思考那些無文字的、口述傳統的人群及其文明形式,怎么去研究和理解他們的法律實踐。這二者是相互啟發的。
最后的最后,我想還是回到莫斯的《禮物》,普利查德給《禮物》寫過一個序,他特別提到,經歷了一戰后,年輕的學人犧牲,整個年鑒學派受到了很大的打擊。莫斯此刻做的事情,是身體力行去實踐他和他的舅舅所提倡的社會團結與集體情感,盡管后來他很少有學術產出,卻不斷地編纂那些在戰爭中喪生的師友的論著,努力推動年鑒的發表,為年鑒學派的延續做了很大的貢獻。
我覺得,法律人類學云端讀書會的閱讀,每個人的參與,也是這樣的身體力行,是對這個學科和團隊的一份禮物。
侯猛:很高興能夠來參加幾位老師牽頭組織的法律人類學經典閱讀對話活動。雖然我在十幾年前曾跟隨人類學者做過博士后,但出站以后也沒有專門從事法律人類學研究工作,因此,我的認知還停留在十幾年前。但在法學界,我仍是對人類學有感覺(感情)的為數不多的法學者。法學即法教義學是強調文本分析的,法律實證研究則強調因果關系,而人類學則強調意義。所以,當我們看到或聽到一個表述的時候,不同的人的反應和理解是不一樣的。
我舉個例子。今天的第一位報告人是劉順峰老師。其他幾位老師也總提順峰、順峰。因為我和劉順峰老師之前沒見過面,其他老師提到順峰兩個字時,我總會聯想到別的。因為今天我還寄了順豐快遞,中午和幾位老師吃飯時,大家還聊起人民大學西門外曾經開過很火的餐廳叫順峰。因此,當我們講順峰這個詞的時候,每個人對這個詞的認知是不一樣的,意義也是不一樣的。這就是人類學的思維。
正因為我比一般法學者有更多人類學的思維或偏愛,因此,我在這十幾年過程中,也一直在推動人類學在法學研究中的傳播。例如,曾與我的博士后合作老師朱曉陽教授一起舉辦過法學與人類學對話討論會、主編了《法律與人類學:中國讀本》,自己也寫了幾篇人類學在法學(法律)中運用的文章。最近還與幾位同人一起翻譯了穆爾(Sally Falk Moore)編的《法律人類學讀本》。這個讀本也是收錄了最近一百年以來的法律人類學經典文獻。

《法律與人類學:中國讀本》書封
講到法律人類學的經典閱讀和研究,我想與各位分享以下四點:
第一點,法律人類學閱讀需要放在特定的知識傳統框架下展開。這是受到孫旭老師剛才發言的啟發。孫旭建議,應當在人類學的知識脈絡下來閱讀法律人類學經典。我是完全贊同的。不過,結合我的學科背景和研究經歷,我認為還可以在法律與社會研究傳統中來強化閱讀。為什么這么說呢?這要從我昨天閱讀的一篇文章說起。這篇文章的題目是Conversations in Law and Society: Oral Histories of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vement,是對美國幾十年法律與社會運動大佬口述史的研究。在所訪談的21位大佬中,至少有4位是法律人類學家,包括納德(Laura Nader)、穆爾(Sally Falk Moore),梅莉(Sally Engle Merry)、科馬羅夫(Jean Comaroff)。他們也成為法律與社會運動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
中國的情況與美國的發展歷程高度相似。目前中國法學界興起法律與社會科學研究運動或稱社科法學運動,其所涵蓋的研究進路包括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法律經濟學、法律認知科學、法律與文學,等等。法律人類學單獨發展目前很難形成氣候,因此,短期內只能走抱團取暖的道路,增強與法律社會學在內的跨學科法律研究群體之間的溝通交流。在這個意義上,法律人類學的經典閱讀和研究,還需要放在法律與社會(法律與社會科學)研究的維度下進行。這是我要強調的第一點。
第二點,法律人類學閱讀是不是主要圍繞經典?或如有老師所提倡的,先從經典開始。我其實是有些不同意見。首先讀經典,我是雙手贊同,也很贊賞各位老師牽頭舉辦的這么多期法律人類學閱讀活動。不過,從訓練學生的角度,我覺得這樣的力度還不夠。訓練學生閱讀,應該同時從經典文獻和前沿文獻入手。經典文獻是打基礎,而前沿文獻則是研究的最新變化。閱讀前沿,能夠幫助學生如何去找選題,如何推進已有的研究。
以穆爾編的法律人類學讀本為例,這本書的第一編Early Themes That Reappear in New Forms和第二編The Early Classic of Legal Ethnography: The Real Thing- Fieldwork on Law, Rules, Cases, and Disputes是經典文獻,第三編可以算是前沿文獻。但最新的文章距離現在也將近20來年。因此,光讀這本書也是不能跟進前沿的。因此,需要經常性地閱讀最近幾年相關雜志上發表的法律人類學文獻。我想,只有同時推進讓學生閱讀經典和前沿,這樣才能提升他們的理論分析能力和不同方法的運用。
第三點,我們還是要思考,閱讀法律人類學是為了什么?最純粹的想法,當然是為了感覺到閱讀的愉悅。但對于學生來說還是不夠的。閱讀是為了寫作,為了做研究。通過法律人類學閱讀促進做研究,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是能夠更好幫助研究者進入田野作業。我自己有個體會,沒讀人類學作品之前去調研,基本沒有感覺,也都是走馬觀花。但在有一定人類學閱讀積累以后再進入田野就會感覺不一樣。特別是有人類學背景的人帶著你進入田野,就會更有問題意識,更有人類學的觀察立場。2006年,我跟隨朱曉陽教授去云南做林權調查。去之前先去找了一些描述云南的人類學著作,包括費孝通的《祿村農田》等。另外,隨身帶了巴利寫的一本書叫《天真的人類學家:小泥屋筆記》,對我幫助就很大。一路調研中,我也在觀察。例如,坐小巴車時,水箱漏水,最后熱的都冒水蒸氣了,而路途還遙遠。拋錨了怎么辦?女司機的辦法是中途買幾包煙,把煙絲倒進水箱中,從而堵住漏水點,撐過這段路途。我想只有自己觀察經歷過,才能了解生活中的這些智慧經驗。
二是能夠更好幫助研究者進行民族志寫作。民族志寫作是建立在田野調查的基礎上,但怎么寫是有專門的格式或套路的。費孝通說,好的人類學者甚至是好的學者,要能講故事。講好故事除了靠天資以外,還得要去閱讀前人已經留下的民族志經典。我們要通過閱讀去理解,前人為什么這么寫,從而反思自己應該怎么寫。我記得有一段時間,我不太明白,為什么每一本人類學民族志,一上來都要交代地理、歷史、人口、經濟等基本情況,甚至放上地圖。是不是人類學的整體論要求這樣?這話當然不錯,但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后來,我閱讀多了才慢慢明白,不是所有的基本交代都是必要的。對于一項民族志研究來說,第一章的基本交代,是為了呼應或回應后面幾章的問題。換句話說,如果不是呼應或回應后面的問題,那么前面有些交代就是不需要的。例如,如果后面不涉及性別問題,那么前面交代男女比例構成的信息就沒有必要。
簡言之,閱讀要能夠促進做研究,特別是要幫助學生完成碩士和博士論文寫作,講好故事。同時,這樣也能夠促使更多學生進入法律人類學的教學和研究,從而完成教育和知識再生產。
第四點,如果讓法科生去做法律人類學研究,可以做哪些問題呢?做法律人類學研究不是只去邊疆研究少數民族的習慣法。這是偏見。法律人類學研究當然可以也應該研究當代、研究城市中的問題。以我自己的研究領域為例,可以從事以下兩方面研究:一是在法院(政法機關)做人類學研究。研究者要進入法院,觀察法院的人與事,做法院民族志。法國人類學家拉圖爾就做過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的民族志,可以參考。另一個是在法學院做人類學研究。這個我們都有天然優勢,可以觀察法學學科和學者,發現和批評法學教育和法學知識的再生產。
總之,雖然我是第一次參加你們的活動,但也樂意支持參與其中,推動法律人類學在中國的發展。例如,我與偉臣就商定明年共同組織一輯《法律和社會科學》專號,名稱就是“法律人類學在中國”。所以,最后也順便吆喝一下,希望大家多多賜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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