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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開庭,2名檢察官出庭參與
近日,浙江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環保公益組織紹興市生態文明促進會訴新昌縣某膠囊有限公司、呂某和新昌縣某軸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庭審現場,除了訴訟雙方外,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委派的2名檢察官作為“支持起訴人”參與此次公益訴訟。
2月6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紹興市檢察院獲悉,這是浙江省首起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也是全國首例由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環節轉入訴訟程序的環境公益訴訟。
支持起訴是指通過對受民事侵害的當事人精神鼓勵和物質幫助,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2016年3月,紹興新昌縣某膠囊有限公司將造橋工程發包給呂某進行施工作業。呂某在挖橋墩基礎坑時導致污水管道斷裂,含油廢水進入拔茅大坑內橋墩基礎坑中。發包方和施工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含油廢水匯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經查明,這些含油廢水來自新昌縣某軸承有限公司。該公司員工在清理公司附近污水井內油污時,將清理出的部分含油廢水倒入園區污水井,從而使廢水進入污水管道。此外,該公司員工還曾多次將廢淬火油倒入污水管網,累計數量達到250公斤。涉案含油廢水就是由上述污水井內污水和廢淬火油混合而成。
據了解,紹興市于2016年2月被確定為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并出臺《紹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建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司法銜接、資金使用管理和生態修復等制度體系。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先與責任主體進行賠償磋商,磋商失敗再進入訴訟程序,以磋商為首選程序節省司法成本。
事發后,新昌縣環保局將該案信息通報給檢察機關,檢方同步介入調查。同時,紹興市生態文明促進會與當事人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檢察機關也參與監督磋商過程。由于磋商不成,紹興市生態文明促進會對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上述新昌縣兩家公司和呂某等三被告賠償因含油廢水泄漏造成新昌江局部污染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鑒定評估費等共計80750元。
紹興市檢察院決定對該案支持起訴。
起訴書顯示,經鑒定被污染河道中,油類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Ⅲ類標準的32.6~513倍,COD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標準0.28~37.9倍(冷湖攔水壩執行Ⅱ類標準),且無法通過現場修復工程達到完全恢復。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新昌縣兩家公司的代理人均當庭表示已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并對原告紹興市生態文明促進會所提出的事實、理由、訴訟請求無異議,愿意承擔相應責任。目前,法庭正在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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