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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人蒙冤企業倒閉,家屬索賠2.3億法院判賠14.9萬

福建蒙冤商人江先路病逝后,家屬提出2.3億元國家賠償申請,此事有了初步結果。
2017年2月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江先路家屬處獲悉,廈門思明區法院日前做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支持他們提出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決定賠償合計14.9萬余元,駁回其他賠償請求。江先路妻子趙璟婭表示,家屬對于這一決定不服,將于近期繼續向廈門市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同時,也會要求有關部門追究該案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江先路曾投資近3億元,創立廈門東妮婭國際商務會所。2012年4月,他卷入一場租賃糾紛引發的沖突,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警方刑拘。江先路被抓5天后,東妮婭會所倒閉。
2013年7月,江先路獲取保候審,之后被確診為肺癌晚期。2015年11月,廈門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江先路無罪,半年后,江先路病逝。
2016年10月20日,江先路家屬向思明區法院提出共計2.3億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其中包括江先路投資企業倒閉造成的損失,終未獲支持。
思明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認定江先路被羈押456天,應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110488.8元(456天×242.3元/天)。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思明區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確定精神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8671.08元。
思明區法院查明,2014年7月底,江先路被初步診斷患有癌癥,2016年4月30日因病去世。
關于侵犯生命健康權、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請求,思明區法院認為,家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江先路因涉案羈押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或喪失勞動能力,也無法證明涉案羈押行為造成其死亡,故無法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支持上述賠償請求。
江先路家屬還要求法院在人民日報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思明區法院認為,考慮到涉案羈押行為對江先路身心、社會評價以及家人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應當在精神損害方面予以適當賠償。一方面廈門市中院已經公開宣判江先路無罪,消除相關影響,恢復其名譽,另一方面法院也已向家屬表示賠禮道歉,對家屬要求不予支持。
江先路家屬還認為,江先路巨額投資的相關企業,因其被羈押導致停業,并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作為江先路的直接財產損失予以賠償。思明區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羈押行為系針對江先路人身權,并未侵犯江先路財產權。家屬所主張的相關企業損失,并非案涉羈押行為造成,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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