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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知局:貪官買的房到底有多便宜?少個幾十萬、百萬是常態
“居者有其屋”。房子是很多人的夢想。
春節這個節點,政知局不用猜也能想到,還在觀望樓市的人不少。很多人都想低價買房,但抄準時機成功低價買房的人很少。
有些人不用看時機,也能低價買房,當然,他們當中的不少人最后為此付出了代價。
這次,聊聊官員低價買房這事兒。
哪些官員低價買房?
在中央紀委官網上以“低價買房”、“低價購房”等為關鍵詞來搜索,能找到為低價買房付出代價的那群人。政知局搜索公開報道發現的更多,上至部級下至科級,利用手里的一點權力低價買房的不少。
部級的比如天津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原副市長尹海林,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呂錫文從相關企業低價購買了多套住房,第一次購買完之后,她覺得可以為自己的家人再購買一套;第二套買完之后,她又覺得可以再要第三套,依然是低價;第三套之后又有第四套、第五套。
廳局級的很多,比如《檢察日報》1月26日最新披露的河北省廊坊市原副市長肖雙勝。這位被指善于協調的副廳級官員,5年間通過協調關系、協調工程、協調項目、協調官位受賄1763萬余元。幫忙協調的好處之一,就是低價買房。
再如浙江省金華市原副市長朱福林,這位副廳級官員以投資房產為“愛好”。他從購買小商鋪、集資房開始,慢慢涉足商品房、高檔別墅,從金華本地買房開始,慢慢發展到杭州、上海、海南等地。通過“借用車輛”、“訂房炒房”、“低價買房、高價賣房”、“轉讓預期投資收益”等貌似合法的方式受賄,千方百計規避“風險”。
甚至還有中央紀委的局級官員牽涉于此。中央紀委第六紀檢監察室原副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羅凱,從有關開發商手中先后低價購買了四套住房、兩間商鋪。
處級、科級當然也不少。比如江蘇泰州市地方稅務局原副局長趙鳳琴,這位副處級女干部以低于市場價兩千多元的價格購買共749多平方米的門面房。科級的比如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建審處工程驗收科科長余某然,他此前被指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負責田廈翡翠明珠花園消防工程的驗收過程中給予關照,之后以低價購房的形式收受田廈公司賄賂款80余萬元人民幣。
官員拿到的低價有多低?
很多人關心“低價”到底是多低?政知局也很關心這個問題,發現從已有的公開報道中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拿趙鳳琴來說,她要買的門面房在物價局備案是8888元每平方,市場價大約7800元每平方,她最終以6000元一平方的價格購買,749多平方米的門面房便宜了有100多萬。
這是江蘇泰州。那換到北京呢?
中央紀委電視專題片《永遠在路上》披露了呂錫文低價買房的情況。她購買的房產地處北京二環的黃金地段,是由北京市西城區區屬的國有企業金融街集團開發的高檔住宅小區。以內部價格購買的五套住房中,在她自己和直系親屬名下的有三套,這三套房的價格和市場價格之間,相差達到兩千多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檢方指控中,呂錫文利用擔任北京市西城區區長、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取得財政資金支持和建設用地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78.6602萬元。差不多也是兩千萬。
換到天津的話,就要小伙伴動動指頭來算了。前面提到的中央紀委官員羅凱來說,他用三折的低價購買了天津海河邊那棟十分醒目的樓盤——君臨天下的四套住房、兩間商鋪。君臨天下的價格是多少?三折是個什么價格?天津的小伙伴應該能最快算出來。
總的來說,便宜千萬的比較少,百萬、十萬的是常態。
金華市原副市長朱福林曾以妻子的名義向房地產老板葉某某購買了一套400多平方米的房屋,市場價1100多萬元,葉某某以“優惠價”8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朱福林。僅此一筆,朱福林就“節省”300多萬元。
北京市質監局投訴舉報中心原主任李新民,兩次利用“低價買房”手段受賄143萬余元,一次以3萬元超低單價買了一套價值72萬元的房產,另一次以73.6萬余元購買當時市場價為人民幣134萬余元的房產。前面一套就不說了,后面一套相當于打五折。
官員為什么能低價買房?
官員低價買房的秘訣,各位應該比政知局懂。
肖雙勝的故事就是通用的套路。
在廊坊,主管城市建設的時任副市長肖雙勝是房地產開發商們可以背靠乘涼的大樹。2009年,某建設工程公司總經理狄春想在廊坊承攬新華路商業街地下建設項目,請肖雙勝幫忙。肖雙勝向開發商業街的企業打了招呼,讓狄春順利承攬了該工程。
同年,肖雙勝聽說狄春的公司在石家莊開發了榮景園小區,對狄春說想在石家莊買兩套房。狄春趕緊張羅,讓肖雙勝以岳母的名義在榮景園買了兩套商品房,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開發商還按照肖雙勝喜歡的風格對房子進行了裝修。經鑒定,這兩套房的房款差價和裝修款共計人民幣151萬余元。
用“通報體”來講,這是“利用職務之便低價買房”。
中央紀委的羅凱“不批地、不批錢”,在天津買完房后,他則在自己聯系的天津地區多次為該開發商在土地審批、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方式很簡單,羅凱通常并不直接向地方官員提要求,而是通過飯局把該開發商介紹給官員認識,大家就彼此心照不宣。
低價買房也被叫作變相賄賂,有官員發明了比“低價買房”段數更高的玩法。
前面提到的朱福林,“便宜”300萬元購房后,他并不滿足,為了規避市場風險,獲得好處,朱福林在購房時還與該公司簽訂了“雙保險合同”:約定房價下跌時就將購房款變為借款,收取利息,而且還嫌葉某某給的20%的年息太低,要求年息24%。2012年,朱福林夫婦見房價已經跌至600萬元左右,于是要求葉某某“按照合同”將購房款轉為借款,并向其收取24%年息,共計190多萬元。
低價買房一定是受賄罪?
最后,政知局來個小小的普法。
“利用職務之便低價買房”也可能被認定為“受賄”。經常關注紀委網站的局友應不陌生,哈爾濱市人大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朱海嚴重違紀被雙開的通報中,就寫道:挪用專項資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問題和利用職務之便低價買房涉嫌犯罪。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定罪依據。《意見》就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并且指出,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
何為“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政知君注意到,有律師許昔龍曾建議參考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釋對于合同法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解釋,認定轉讓價格不足70%的,視為不合理的低價,高于30%的,視為不合理的高價。
認定為低價購房之后,要以受賄罪定罪,還需滿足一個條件:是公職人員為對方牟利。因為《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原題為《貪官買的房到底有多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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