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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收買智力殘疾女子者:理當讓公眾信服
文|若曦
一起“75歲男子600元收買被拐智力殘疾女子,檢方不起訴”的案件引發輿論質疑。
據媒體報道,河北省邯鄲市魏縣一男子崔某某以600元收買一名智力殘疾三級的女子。三天后,女子被家人解救。崔某某因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時年滿75周歲,不阻礙對被拐賣婦女的解救,魏縣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用600元買一個智力殘疾女子,案發后卻獲得了檢察機關不起訴這一寬大處理。這樣的處理,自然會在網絡上引發軒然大波,人們對此大惑不解。要知道,收購、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者也可能構成犯罪,為何收買一個“大活人”就可以承擔如此輕緩的違法成本?

其實,當地檢察機關對崔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根據《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上可知,收買婦女、兒童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如果不阻礙被拐婦女返回原居住地的,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收買婦女兒童行為作出輕緩處理,是有一定社會背景的。一般來說,單純的收買比販賣、拐賣行為危害更小,所以量刑也更輕。以收買兒童為例,大量收買兒童的家庭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而是力盡所能地撫養教育。此外,游走于邊緣地帶的民間非法送養和非法收養很普遍,一些父母基于各種原因將不愿撫養的嬰兒送給他人“收養”收取適當的“奶粉錢”、“辛苦錢”。
也就是說,如果嚴厲懲戒收買婦女兒童行為,會使一些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行為遭受嚴厲處罰,陷入矯枉過正的尷尬境地。
當然,從輕處理的對象只是單純的收買婦女兒童,且沒有阻礙解救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有虐待、性侵、非法拘禁、侮辱、再次出賣等行為的,則應根據具體犯罪情節數罪并罰。
回到本案,再根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刑法規定,魏縣檢察院對收買智力殘疾女性的行為作出不起訴處理并不存在太大法律障礙。

但不可否認的是,輿論對該不起訴決定存在很大爭議,也說明相關部門的處理可能并非完美無瑕、無可挑剔。
崔某某收買的智力殘疾女子并非是女子家人自愿將其“送養”或者“嫁給”崔某某的,而是其他人拐賣之后販賣給崔某某的。這與那些基于撫養,養育目的收養親生父母“送養”兒童行為有著本質區別,社會危害也較大。已經75周歲的崔某某為何要收買該女子?該女子在崔某某家待的幾天是否受到了侵害?崔某某在事后是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這些問題也是輿論所關心的。
案發后,3名“人販子”將600元退還給了崔某某,這一情節也不符合法定程序。收買智力殘疾女子的600元屬于贓款,既不應該由“人販子”獲取,也不該由收買者享有,而應依法追繳。當地檢察機關任由贓款退給崔某某的做法顯然極不妥當,這就相當于收買行為人沒有任何損失,如果收買得逞,可以多一個家庭成員;如果事發,則錢財如數奉還,無任何風險,連緩刑也不用承擔,相當于沒有犯罪。
總體來說,當地檢察機關對該事件的處置并非完全站不住腳。輿論當然不能干預司法,但輿論和公眾卻享有對司法的監督權和知情權,這也是實現司法與民意互動,盡最大限度實現公平正義,讓公眾相信司法,信任法律的應有之義。
當地檢察機關對崔某某不起訴事件中,顯然還有一些細節做的不夠到位,不夠完美。如果其能夠對焦公眾關注的熱點和疑點全面翔實地調查此事,并向社會全面展現作出不起訴的理由和依據,相信能夠廓清疑慮,減少隔閡。畢竟,智力殘疾女性是更應被善待的人,她們的利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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