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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槍案再現(xiàn)無期案例:河北男子請人從香港代購被判走私武器
王金忠堅持為兒子王引鵬申訴。王引鵬因在淘寶上請人從香港代購仿真槍,并將自己買的仿真槍轉賣他人,2016年3月31日被河北省高院終審判決犯走私武器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與此同時,曾為王引鵬代購仿真槍的兩名淘寶賣家,也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刑。
王金忠認為兒子被判得太重了,“兒子是個軍事愛好者,一直認為那是玩具槍、仿真槍,也沒有拿去違法犯罪”。他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2016年7月14日,河北省高院駁回了他的申訴,認為申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016年8月,他和律師向最高法遞交了申訴材料,并于2016年12月7日再次向最高法郵寄了補充申訴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結果。
淘寶上請人代購仿真槍,買家、代購者均被判走私武器罪
現(xiàn)年33歲的王引鵬原是秦皇島一家公司的職工,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彈藥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秦皇島海關緝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批準逮捕。
終審判決書顯示,2014年4月16日,秦皇島海關緝私分局接天津機場海關緝私分局移送案件稱:天津機場海關對寄自香港的6個郵件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上述郵包均申報為“機械樣品”,實貨為仿真手槍零件18件(可組裝成3支手槍),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中心鑒定為槍支。秦皇島分局接到案件后,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將犯罪嫌疑人王引鵬抓獲,并在其住處起獲槍支29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引鵬通過淘寶網的3名香港代購(其中兩人為張海靜、劉文杰,另一人真實身份正在進一步偵查中),采取從香港直接郵寄入境或劉文杰攜帶入境的方式,共計走私疑似槍支23支,其中16支經鑒定為槍支。
據王引鵬稱,2005年上班后,他開始喜歡上了仿真槍支,平常喜歡上一些槍械論壇網。在保定的義烏小商品城和秦皇島太陽城的攤販處買過玩具槍、仿真槍。后來他通過網上論壇知道了香港的仿真槍便宜,就通過淘寶的香港代購詢問是否能夠代購仿真槍。
判決書顯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王引鵬通過淘寶網聯(lián)系到專門從事香港代購的淘寶賣家劉文杰,代購9次。王引鵬通過支付寶付給劉文杰槍款、代購費和運費,最開始,劉文杰將槍支隨身攜帶從深圳皇崗福田口岸入境,再用快遞郵寄至秦皇島王引鵬單位。
但在2014年1月3日,劉文杰幫王引鵬代購型號為“G27”的手槍1支,通關時被深圳海關查扣。據劉文杰稱,海關“說違禁品,把模型槍沒收了,讓我簽了處罰書,叫我以后不要再帶了”。之后,劉文杰直接在香港通過香港郵政,以偽報品名的方式郵寄入境至王引鵬單位。經鑒定,劉文杰所代購的仿真槍中,12支為槍支。
法院還查明,2013年11月,王引鵬通過淘寶網聯(lián)系到專門從事香港代購的淘寶賣家張海靜(淘寶旺旺名:80后的柚子花),代購2次。王引鵬讓張海靜將槍支拆解,偽裝包裝,偽報品名為“燈箱配飾”,分多次通過香港郵政郵寄走私入境至王引鵬工作單位。
2015年9月1日,河北省秦皇島中院就上述事實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劉文杰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張海靜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轉賣仿真槍被判非法買賣槍支
根據王引鵬的供述,他一共買過43支仿真槍,其中有1支,劉文杰通過深圳皇崗口岸的時候被查扣了,最后到手里的一共是42支。后來他賣給別人10支仿真槍。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3年12月30日和2014年2月5日,王引鵬出售給劉某(QQ名為“風之眼“)3支疑似槍支,型號為“MP9C”、“PPQ”、“G27”,共計得款5100元人民幣。買賣雙方在秦皇島火車站交易,錢款當面付清。2014年5月10日,偵查人員在劉某辦公室及家中查獲型號為“MP9C”、“PPQ”、“G27”及其他疑似槍支共20支。20支疑似槍支中,“PPQ”經鑒定為槍支。此后王引鵬還通過淘寶二手交易等方式6次轉手仿真槍,經鑒定共有7支為槍支。
一審法院還查明2005年10月至2007年11月,王引鵬在保定市、秦皇島市兩地分多次購買共20支疑似槍支,經鑒定其中4支為槍支。據王引鵬稱,這些仿真槍是他從保定軍事模型攤位,賣玩具的店鋪,秦皇島的玩具槍攤等處買的。
一審法院認為,王引鵬非法買賣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1支,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一審宣判后,王引鵬和劉文杰不服判決,上訴至河北省高院。王引鵬及其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對王引鵬量刑過重,本案并無一人因槍致傷,也沒有發(fā)生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顯失公平。王引鵬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也沒有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其始終認為購買的是玩具槍。此外,王引鵬非法買賣的槍支為7支,原判對其2005年至2007年購買的槍支不應按現(xiàn)行標準鑒定,而應按照之前的舊標準進行鑒定。
由公安部發(fā)布、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guī)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部印發(fā)《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發(fā)表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一篇題為《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的論文指出,根據此前槍支認定的射擊干燥松木板法,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是16焦耳/平方厘米。
劉文杰及其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據采納的槍支鑒定意見缺少復核步驟,不合法,應重新鑒定。劉文杰只是代購人,并無報關義務,其行為發(fā)生在香港,屬合法行為。即使構成犯罪,劉文杰不以牟利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主觀惡性小,所有槍支均已被追繳,沒有流入社會,原審法院對其未充分考慮從寬處罰情節(jié),量刑過重。
二審4支槍支由非法買賣轉為非法持有
河北省高院審理認為,據王引鵬供述,其知道仿真槍是不能郵寄進內地的,為避免海關發(fā)現(xiàn),郵包上也不能寫真實的物品名稱,王引鵬知道劉文杰為自己代購的槍被海關查扣后,仍讓劉文杰按其要求將代購的槍支拆散后郵寄入境,故王引鵬明知自己所代購的是槍支,仍通過郵寄或讓人攜帶的方式入境,其行為符合走私武器罪的構成要件。
河北省高院還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王引鵬于2005年至2007年多次非法購買4支槍支的事實,除王引鵬供述其系在保定、秦皇島市兩地分多次購買所得外,無其他證據印證,但王引鵬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于案發(fā)前一直持有該4支槍支,其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罪。
河北省檢察院的出庭意見也認為,王引鵬另外4支槍系2005年至2007年從保定、秦皇島兩地分多次購買,只有王引鵬的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該4支槍支的槍口比動能均未超過4焦耳/平方厘米,按照王引鵬購買時的槍支認定標準,不宜認定為槍支。故一審判決認定王引鵬購買該4支槍支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
對于劉文杰的上訴理由,河北省高院認為,原判采信的四份槍支鑒定意見除有鑒定人員簽字外,還有鑒定機構的授權人簽字,鑒定程序并無不當,劉文杰按照王引鵬的要求從香港代購槍支后郵寄入境,尤其是其在給王引鵬代購槍支進境時被海關查扣后為逃避海關檢查,仍按王引鵬的要求,以偽報品名的方式非法郵寄槍支,其行為符合走私犯罪的特征。
2016年3月31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王引鵬、劉文杰、張海靜為逃避海關監(jiān)管,在明知槍支屬違禁品的情況下,采用偽報品名手段采取郵寄或攜帶方式將槍支帶入境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武器罪。王引鵬還將所購買的槍支非法出售,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王引鵬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河北高院認為,在王引鵬與劉文杰及原審被告人張海靜共同走私武器犯罪過程中,王引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文杰、張海靜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劉文杰、張海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河北省高院認定,王引鵬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6支、劉文杰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2支、張海靜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3支。王引鵬非法買賣槍支7支,非法持有槍支4支。
最終,河北省高院駁回了劉文杰上訴,判決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判決太重,堅持申訴”
王引鵬的父親王金忠告訴澎湃新聞新聞,兒子王引鵬是個軍迷,一直認為自己買的仿真槍玩具槍。他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認為本案中所指控槍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的槍支;本案中的槍支不具有殺傷力,判決認定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屬定性錯誤等。
2016年7月14日,河北省高院駁回了王金忠的申訴,河北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王引鵬犯走私武器罪并無不當,此案所認定的槍支均經有法定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鑒定,鑒定結論為槍支,具有致傷力。
王金忠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訴,他和王引鵬申訴階段的代理律師杜新月稱,2016年8月向最高法遞交了申訴材料,至今還未有結果。
杜新月認為,王引鵬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意識,僅僅以個人愛好,收藏為目的而購買,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全都認為所購買的是模型槍,仿真槍。王引鵬沒有主觀走私武器的犯意,也就沒有犯罪的動機,同時沒有持有槍支的故意,也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槍支,主觀上不具有買賣槍支的故意,不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杜新月還認為,王引鵬并沒有拿著購買的仿真槍違法犯罪,也沒有將仿真槍賣給犯罪團伙或有犯罪前科的人,王引鵬自身也沒有違法記錄。其行為對社會沒有危害。
杜新月還提出,廣州白領馮昕走私入境并售賣的34支仿真槍被鑒定為槍支,他同樣被判犯走私武器罪,但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馮昕案判決書顯示,深圳中院認為,馮昕走私34支仿真槍入境的行為,本應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處罰過于嚴厲,罪刑不相適應。
杜新月認為,王引鵬經過鑒定走私槍支是16支,卻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為“同案不同判”。在再審申請書中,他申請最高法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宣告王引鵬無罪。王金鐘告訴澎湃新聞,如果最高法再次駁回申訴,他將向最高檢申訴,“判得太重了,要堅持申訴,小孫女才4歲,家都快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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