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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抖音快手發廣告騙取他人微信賬戶竊取錢財,4人被公訴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公布的起訴書披露一起案件:被告人先是通過抖音、快手等短視頻平臺發布領取游戲皮膚裝備的廣告,吸引被害人加入QQ群,進而騙取被害人的微信賬戶,后再竊取微信賬戶及綁定的銀行卡內的錢款。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者結伙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濱湖區檢察院公布的起訴書內容顯示,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陳某某、溫某某均因涉嫌盜竊罪,在2020年9月及2021年3月被無錫市公安局無錫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10日被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其中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廣東省新興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曾因吸毒,于2018年4月24日被廣東省新興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責令社區戒毒三年。
濱湖區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潘某某先后糾集被告人江某甲、陳某某、溫某某等人以領取游戲皮膚裝備為由,騙取被害人的微信賬戶,后再竊取微信賬戶及綁定的銀行卡內的錢款。
具體作案手法為:被告人潘某某等人先是通過抖音、快手等短視頻平臺發布領取游戲皮膚裝備的廣告,吸引被害人加入潘某某等人建立的QQ群,后再與被害人進行私聊,以幫助被害人領取游戲皮膚裝備為由,騙得被害人提供微信賬號、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后修改微信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和銀行賬戶、更改登錄密碼和刪除全部微信好友,再將騙取的微信賬戶銷售給他人牟利。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陳某某、溫某某竊取騙取的微信賬戶及綁定的銀行卡內的錢款。其中,被告人潘某某組織江某甲、陳某某實施上述犯罪活動,由潘某某負責購買作案使用的QQ號、銷售騙取的微信號以及支付工資等事宜,江某甲、陳某某負責與被害人聊天和騙取被害人微信號,事后從潘某某處獲取報酬。被告人溫某某從潘某某處獲取作案使用的QQ號后單獨實施上述犯罪活動,騙取的微信賬號交由潘某某出售,而竊取的微信賬戶內錢款歸其本人所有。
期間,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陳某某按照上述分工,騙取居住本市濱湖區的胡某甲(男,12歲)的微信賬戶后,竊得該微信賬戶及綁定的其父親胡某乙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賬戶內錢款共計18674元。竊后,被告人陳某某分得贓款2300元;其余贓款由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二人分得。被告人溫某某按照上述分工,先后騙取鄧某甲、趙某某、鄧某乙3人微信賬戶內錢款共計人民幣3416.21元。
濱湖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陳某某、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者結伙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定,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從犯,均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陳某某、溫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江某甲、陳某某、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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