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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直屬檢測機構:湖南益陽交警所用山寨測速儀未送檢

1月8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報道益陽交警用山寨雷達測速儀執法取證,益陽公安回應稱進行全面調查。
1月11日,新華社報道稱,益陽市交警支隊支隊長蔡衛紅承認該測速儀是組裝機,整套儀器十多個部件都是由正規廠家生產,包括核心部件俄羅斯生產的Rapier IIB雷達和臺灣凌華生產的工控機、聯想的筆記本電腦等,“按照相關規定,測速儀的驗收和年檢只需要對雷達進行檢測即可。”但交警方面并未指出“相關規定”來自哪里,是誰定的規定。
1月13日,俄羅斯奧利維亞公司中國代辦處負責人克利姆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稱,他們銷售給劉有文的RapierIIB雷達測速儀探頭,“是一個零部件,根本不構成計量器具。計量部門沒有任何依據去接受單獨的雷達測速儀探頭做檢定,必須對整套系統進行檢定。”
隨后,澎湃新聞從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核實,益陽山寨測速儀沒有經過機動車測速儀(GB/T 21255-2007)的“道路交通安全產品檢測”。根據公安部第105號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官網介紹,該所成立于1985年,地處江蘇省無錫市,是公安部直屬的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程技術研究的公益型科研機構。
至此,益陽交警使用的山寨測速儀,雖通過了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的檢定,但經澎湃新聞調查核實,其缺乏作為一臺測速執法設備的另外兩個重要證明——合法計量器具的“制造許可證”和道路交通安全產品的“檢測合格報告”;而其目前取得的計量檢定合格證,又遭受供應商的質疑。
“雷達測速儀探頭是一個零部件,不可能拿它去執法”
在新華社的報道中,益陽山寨測速儀的經銷商劉有文稱,所有配件都是正品,他“已向生產雷達的俄羅斯廠家索要唯一性證明,目前還在郵寄過來的路上”。
1月13日,克利姆向澎湃新聞出示了這份蓋有俄羅斯奧利維亞公司印章的“唯一性證明”,上書英文,翻譯后為:寫給關心這件事的人,以證實交通雷達型號RapierIIB,序列號1205033,1205042是我公司OLVIA LLC(俄羅斯)生產的,并供貨中國。交通雷達型號RapierIIB和型號Rapier屬于同一生產線。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份2012年5月10日的《人民公安報》顯示,俄羅斯奧利維亞公司的RapierIIB雷達曾登報宣傳過,其地址和聯系方式與記者探訪的一致。
隨后,克利姆還提供了Rapier雷達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CPA)。經核對,該證書與此前澎湃新聞在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獲得的一致。
1月5日,湖南省計量檢測研究院湯灝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益陽交警的山寨測速儀持有雷達探頭的進口CPA證書,“單獨不包括抓拍部分,它就是一臺測速儀,能測速,我們檢測的主要是雷達測速,其他的都不檢。抓拍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科學研究所檢測。”
對于送檢測速儀廠家為何填寫的是無錫恒通公司,湯灝說,“我們應該要注意注明俄羅斯這個制造單位,型號是俄羅斯的型號,再把集成商的信息和生產廠家放在證書的附頁,就會比較嚴謹。”1月11日,益陽市交警支隊人士接受新華社采訪也稱,“按照相關規定,測速儀的驗收和年檢只需要對雷達進行檢測即可。”
對此,作為雷達探頭供應商,克利姆出示了一份從俄羅斯奧利維亞公司蓋章的“情況說明”,稱“首先,中國公安部相關的標準、規范和指令,上路執法的是整個超速抓拍自動檢測系統,而不是一個雷達探頭。因此,所有的資質要求是針對整套系統,而不是對雷達測速儀探頭。雷達測速儀探頭是一個零部件,不可能拿它去執法。”
克利姆還認為,“當時計量部門的檢定證書發的是給HIT-CQ/GQ 型超速抓拍自動檢測系統,而不是給Rapier型雷達測速儀探頭。應該審查該檢定證書的依據。2015年12月15日起,JJG528-2015規程強制實施,根據這個規程,測速儀應包括圖像記錄設備、顯示單元。檢定程序是對整套測速儀系進行的,而不是里面的測速探頭。整套測速儀系統應該有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標志及其編號。雷達測速儀探頭根本不構成計量器具,沒有涉及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或者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問題。因此,應該審查當時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性。”

“沒有通過交通安全產品檢測”
克利姆介紹,他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期間,銷售了兩個雷達給劉有文。“我當時認為他(劉有文)只是買材料,然后找大企業代工,大企業出資質,真沒想到他自己組裝的。”作為在中國經營雷達多年的俄羅斯供貨商,他稱自己在銷售雷達時向用戶強調過,整套系統需要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2007年開始就要這個證了,招標都寫得很清楚,必須有這個東西。”
克利姆稱,此前他們雷達的用戶對“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的要求不嚴。后來他強烈地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看中這一點。“本來有個客戶要買很多的,后來說要計量許可證,就沒給我們下單,因為他沒辦法對交警交貨。”
他介紹,實際上,一臺合格的測速儀有三個門檻,除了計量機構的檢定證書、質監部門頒發的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還有來自公安部的檢測合格證——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簡稱“無錫所”)的檢測報告,有效期2年,報告包含系統照片和組成部分、各種指標等,檢測是針對這一類型號設備,而不是逐臺進行的。他認為,“首先應該審查益陽測速產品的無錫所檢測報告是否在執法時間內有效,而且報告系統描述是否跟測速產品相符。”
1月13日,澎湃新聞聯系了位于無錫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該所的國家交通安全產品檢測中心,是經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授權成立的,唯一專業從事交通安全產品檢測、檢驗及標準制修訂的國家級檢測機構,負責檢測全國范圍內包括機動車測速儀在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產品。
該中心公布的2013年至2016年依據GB/T 21255-2007檢測的機動車測速儀“合格信息一覽表”中,沒有來自劉有文的長沙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或者益陽市交警支隊的送檢信息,也沒有被冒用為“無錫恒通公司”生產的HIT-CQ/GQ 型超速抓拍自動檢測系統。該中心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確認,他們注意到了益陽山寨測速儀的報道,他們沒有檢測過報道中所提的測速設備。
湯灝曾向澎湃新聞介紹,無錫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的這個“檢測”,除了檢測測速儀的抓拍功能,同時,還是“作為一臺測速儀集成(生產)后首先要做的檢測,類似于手機在通訊部的入網”。
澎湃新聞獲得的一份由國家交通安全產品檢測中心出具的“機動車測速儀檢測報告”顯示,該檢測有樣品描述、照片、一般要求、測速范圍、道路實測誤差、速度圖像對應性、響應時間、超速車輛捕獲率等項目的檢測,此外還有高溫試驗、低溫試驗、雨淋試驗、振動試驗等試驗項目檢測,檢測報告長達12頁。

“一臺測速儀有三個門檻,通過的公司少”
澎湃新聞查閱公安部第105號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顯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3]455號文件也規定,要“依法依規選用測速取證設備”,“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機動車測速儀》(GB/T21255)、《機動車區間測速技術規范》(GA/T959)等技術標準的要求,選用測速取證設備。新設置測速取證設備應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在用測速取證設備應當經有關部門定期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保持功能完好。未經認定和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的,測速取證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資料不得作為執法證據使用。”
實際上,在1月5日的采訪中,湯灝告訴澎湃新聞,他們只負責測速儀的測速部分,“不負責檢測無縫連接,雷達測速儀如果抓拍部分不好,出現比如你開的車我測到你超速了,隔你不遠的地方,還有一臺車沒超速被拍了,有可能出現這個問題。所以抓拍部分也要做檢測,在公安部交通科學研究所。”
“(測速儀)最早只需要無錫所(公安部交通科學研究所)的檢測報告”,克利姆介紹,“后來國家標準出來了,政府采購測速儀有三個門檻,一個是公安部無錫所檢測,一個是計量器具制造許可,一個是計量院檢定,現在三個門檻通過的公司少,都是大公司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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