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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礦局原局長李學文一審獲刑7年,曾大筆一揮致巨額損失
黃立峰 朱蕾 齊美義/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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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報1月7日報道,日前,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學文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40萬元。
蕪湖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學文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其妻子馬坤玲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66.087萬元,構成受賄罪,屬共同犯罪;李學文作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由于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公司損失6713.2845萬元,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李學文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在受賄共同犯罪中,李學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學文收受的部分款項是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對受賄罪酌情從重處罰。李學文雖在偵查階段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但在庭審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對李學文不予從輕處罰。綜上,蕪湖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學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40萬元。宣判后,李學文當庭表示上訴。
(原題為《省地礦局原局長李學文受賄一審獲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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