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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單筆最高額超1億元,被告人逃匿死亡可沒收違法所得
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電信詐騙和網絡詐騙作為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也被納入了可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范圍。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該《規定》顯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范圍確定為五類犯罪案件,包括以占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為主的犯罪案件,賄賂類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在當日的發布會上,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近年來電信詐騙頻發,一次被騙數百萬、數千萬的案件屢屢發生,最高單筆被騙數額高至1.06億元。
萬春介紹,電信詐騙、網絡詐騙類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無實際接觸、跨區域甚至跨國境實施、犯罪嫌疑人到案困難等特點。目前,公安機關偵辦的電信詐騙案件,相當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潛藏在國(境)外,難以抓捕到案,案件無法進入審判程序,導致涉案賬戶的被騙資金無法返還,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此,《規定》明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于電信詐騙、網絡詐騙兩類特殊詐騙案件。
就在上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首次明確了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的10種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及“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等。
《意見》還指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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