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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代寫機構未按約發論文,5.4萬服務費該退嗎?法院判決
代寫論文是教育部門嚴厲打擊的行為,對參與購買、代寫學位論文的學生要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已獲學歷證書、畢業證書要依法予以撤銷和注銷。若找某論文代寫機構代寫論文并支付了代寫費用,但代寫機構未能按期提供論文,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代寫服務費用,是否應當得到支持?近日,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審結該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9日,李某作為甲方與A公司作為乙方簽訂《SCI委托服務協議》一份,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為編輯SCI論文一篇,委托流程包括:質量評估、科研分析、編輯寫作、翻譯潤色、投稿發表、修改與校對,在本協議簽訂后12個月內被SCI收錄期刊接受,文章擬定方向為《應用綜合評價方法進行手術室護理質量控制的臨床探討》。甲方應向乙方繳納費用共計5.4萬元,該費用不包含雜志社收取的版面費用,甲方與乙方協議簽署之日支付全部費用5.4萬元。若該文章未按照本協議和相關要求被接受,甲方有權終止合作,并索回向乙方繳納的代理費用。其他約定:贈送加分發明專利一件,SCI若逾期發表全額退款。”合同尾部李某在甲方處簽名,A公司在乙方處加蓋合同專用章。2020年5月20日,李某通過銀行轉賬匯款的方式向尚某的賬戶轉賬5萬元,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向高某轉帳4000元,A公司向李某出具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1份。后A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發表論文。李某向A公司高某通過電話方式催要款項未果,為此形成本案訴訟。
另查明,法院依據本院作出的另外一起案件,即高某訴A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查明:A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成立,股東為尚某和徐某,二人分別認繳出資49萬元和51萬元。2020年7月29日,A公司向濟南市歷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簡易注銷申請,發布簡易注銷公告,公告期為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8日。簡易注銷公告期間,因多人對該申請提出異議,A公司至今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李某與A公司簽訂的《SCI委托服務協議》,系李某委托A公司代其撰寫并發表SCI論文,所委托內容違背公序良俗,協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A公司基于無效的《SCI委托協議》取得的服務費54000元,應當予以返還,法院對李某要求確認雙方合同無效并要求A公司退還服務費54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代寫論文的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屬于無效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論文是敲門磚,專業技能才是鐵飯碗,在此,法官提醒各位注重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界清正風氣,切勿辜負了老師和社會的培養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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