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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導師老板”的責任要厘清

近日,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華東理工大學教師張建雨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案子在法律上有了一個了斷,但是,研究生淪為個別導師的廉價勞動力,被拉“干私活”卻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教育部門應該認真對待,不能采取鴕鳥政策。
研究生是基于教育關系,才被學校安排到具體的老師門下的,這是一種“公”的關系。但是,導師手中掌握了太多的資源,包括論文發表、參加項目等等,直接掌握學生能否順利畢業的生殺大權。
事實上,個別老師濫用了教育學生這種“準權力”,把讓學生為自己干私活看成理所應當的事情。特別是一些理工科的導師,或直接剝奪學生的科研成果,或讓學生在自己開設的企業里做“奴工”——因為學生面對掌握自己“生死”的導師,是沒有選擇權的,其勞動力的價值是無法體現在工資甚至生產安全條件當中的,完全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學校、導師和學生三者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匹配,才會誘發道德風險,誘發人性中的惡。學生明明在給導師“打工”,卻不享有勞動者應有的勞動保障和權利。一些導師明明在利用學生,卻不承擔必要的用人成本,甚至讓學生去從事正式的職工不愿做的危險操作。而學校明明沒有從教師在外辦企業中受益,但一旦發生變故,卻被頂到了風口浪尖上。
2014年,國家教育部發布了《關于深入推進高等學校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意見》,其中“禁止院(系)、教師違規利用學校資源興辦企業”,應該注意到這個規定主要是從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角度制定的,并不是從保護師生關系,防止職業倫理沖突,保障學生利益的角度出發。
總之,學校、導師和學生這個“三角關系”應該厘清,教育部門應直面問題。否則難免個別無良“導師老板”惡意盤剝學生,最后讓學校來背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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