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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東”私自將房屋改群租、霸占房屋不交租,獲刑一年半
男子蔣某以欺騙手段獲得房屋整租權后,私自添加隔斷并將房屋群租,在房東發現并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后,他以拒不退房、慫恿群租客繼續租住、要求免租等手段霸占房屋。
12月17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普陀區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12月8日,法院判決被告人蔣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普陀區檢察院介紹,2019年8月,市民朱女士通過中介結識租客蔣某,蔣某提出整租房屋用于自家居住,朱女士當天就與之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條款里明確寫明“不得群租、分租,不得隔斷”。
2020年6月,朱女士被小區物業告知,其房屋已被群租,在房屋隔斷被聯合執法強拆數次后,蔣某又重新搭建。朱女士和中介前往查看,一行人敲門許久卻無人理會,朱女士只好微信通知蔣某“房子不可群租,要么解約,要么你不搞群租”,直至第二天,蔣某才回復,兩人約好去中介公司面談。
見面后,蔣某提出,朱女士退回租金及押金,方可解約,最終兩人不歡而散。蔣某依舊霸占房屋,且拒不支付下季度房租。朱女士提出單方面解除合同。蔣某慫恿群租客繼續租住以對抗。朱女士更換房屋門鎖,收回房屋。
而這時,“房屋面目全非,家里原本的家具全都沒有影蹤,水電煤等費用也拖欠好久,地板因違章隔斷基本修復不了。”朱女士遂報警。


房東與被告人的聊天記錄。本文圖片均為普陀區檢察院提供
經過調查,受害者遠不止朱女士一人。原來,蔣某是專門搞群租的“二房東”。2015年4月,蔣某租借市民季先生房屋,這樣期間同樣違反不得群租、添加隔斷的合同約定,將該房屋群租給他人。2017年2月,在季先生發現該問題與蔣某解除合同后,蔣某仍對外群租,最終季先生清退所有租客收回房屋,損失三個月房租1萬余元,隔斷也造成房屋一定程度損毀。2018年,蔣某以相同手段霸占房東梁女士的房屋,導致其損失三個月房租2萬余元。

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寫明“不得改變房屋結構”
經查,被告人蔣某租借被害人房產后,隨意隔斷并破壞房屋原有結構,被害人想以違約為由收回房屋,可蔣某拒不搬離、清退,且繼續霸占房產不交房租。
檢察官認為,蔣某任意占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根據法律規定,“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每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均超過二千元人民幣,故蔣某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經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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