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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又起著作權糾紛,“央視動畫”再成被告
“大頭兒子,小頭爸爸,一對好朋友,快樂父子倆!”這部陪伴很多人成長的國產動畫片,劇里歡樂,劇外卻不是那么愉快了。
12月27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央視動畫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著作權侵權案,原告索賠150萬元。
據新華社報道,2015年,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曾以央視動畫有限公司侵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法院經二審認定,1994年,劉澤岱受95版《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動畫片導演的委托,獨立創作“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因雙方沒有簽訂委托創作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屬,劉澤岱作為受托人對三幅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此后,劉澤岱將三幅作品除人身權外的著作權轉讓給第三方,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又通過受證取得這些作品除人身權外的著作權。央視動畫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及相關展覽、宣傳中,以改編方式使用杭州大頭兒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并獲利,侵犯其著作權,判定被告賠償原告126萬余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法院了解到,原告此次起訴的理由是被告授權被告廈門步步樂動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歐凱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銷售 “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積木玩具。原告認為,央視動畫有限公司的授權侵犯了原告著作權的復制權和發行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央視動畫有限公司賠償150萬元。
央視動畫有限公司辯稱,其是“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95版動畫片和2013版動畫片的著作權人,有權進行授權,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和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使原告享有95版動畫人物形象的著作權,涉案積木中的人物形象在涉案產品中也微不足道,僅是為宣傳其拍攝的電影《大頭兒子小頭爸爸》所需,使用該形象符合《著作權法》“權利的限制”的規定,不構成侵權。
澎湃新聞從庭審中了解到,“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動漫形象有三個版本,分別為1994年劉澤岱繪制的草圖形象、1995版動畫形象、2013年新版動畫形象。而涉案產品的形象究竟源于哪個版本,則成為雙方庭審辯論的重點。
因被告之一廈門步步樂公司未到庭,部分事實需進一步核實,法院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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