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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千余名電信詐騙犯被江蘇法院判刑,三成案件主犯是臺灣人
2014年,中國臺灣地區(qū)居民蔡某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市設立詐騙窩點實施電信詐騙活動。后韓某菊等6人到該詐騙窩點擔任話務員,假冒相關單位客服人員、司法工作人員,通過發(fā)送詐騙語音信息,誘使被害人撥打詐騙窩點電話,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查案需要查驗資金、收取保證金等,共騙取2200余萬元。最終韓某菊等6人被判刑十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
該案是中國大陸居民加入境外詐騙點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的典型案件。近年來,江蘇法院審理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涉及境外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較多,比例占到三分之一。其中,主犯基本是中國臺灣地區(qū)居民,大陸居民多為從犯。
12月27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了上述消息。
據江蘇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周繼業(yè)介紹,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全省法院共審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審案件627件,生效判決人數(shù)1461人,涉案金額2.7億余元,挽回經濟損失近8000余萬元。
今年1-10月,審結一審案件243件,生效判決人數(shù)569人。“法院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的貪利性,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再犯的能力。”
通過上述案件的審理,可以發(fā)現(xiàn)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哪些特點?
周繼業(yè)分析稱,很明顯的一個特點是“詐騙方式更多樣,手段智能化”。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偽基站、木馬病毒、改號軟件或‘網絡釣魚’手法,發(fā)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騙取對方信任或竊取對方信息”。具體以不同形式實施詐騙,如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醫(y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賬戶涉嫌違法犯罪為由,讓受害者轉移到所謂的“安全賬戶”,或以“優(yōu)惠政策”、“領取大獎”為由,誘騙受害者繳納保證金、稅款手續(xù)費。
“詐騙犯罪分工已經形成產業(yè)化,并實行企業(yè)化運作。”周繼業(yè)透露,詐騙分子以需求為導向,與包括買賣公民個人信息、販賣銀行卡、第三方支付平臺洗錢、POS機套現(xiàn)、為詐騙團伙提供線路、開發(fā)網絡改號平臺及制作手機木馬程序等在內的一系列相對獨立、互不相識、時分時合的犯罪分子或職業(yè)團伙進行合作,“按勞分配”,各牟其利。
“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多樣,但它是典型的可防性犯罪,防范和打擊都是一項長期、系統(tǒng)性工程,此類犯罪不僅需要技術的治理、法律的規(guī)制,更需要公民個人重視。”對此,有著豐富審判經驗的江蘇高院刑事二庭庭長畢曉紅提醒,公眾對個人信息要當心、細心,個人基本信息既包括常規(guī)的信息,也包括相關通訊、銀行轉賬、水電繳費等信息,所以提醒大家在網絡和通訊中不要透露個人信息,在商家的廣告宣傳中也不要隨意填寫個人信息,注意保管個人的手機、電腦中的賬單、憑條及驗證碼,使用完畢相關信息后要及時地銷毀、清除。
無論是中獎型詐騙,還是個人意外型詐騙,或是配合執(zhí)法的詐騙,都是犯罪分子利用被告人急迫解決問題的心理,但是這些虛假信息只要詳加核實都能戳破。為此,畢曉紅提醒,核實信息務必“多一份耐心”,對電話網絡傳來的個人重大事項信息要多手段核實,不可盲目輕信。
“凡是談到轉賬、匯款的事都要多一份小心。”畢曉紅說,所有的詐騙最終目的都是非法獲取錢財,詐騙的故事編得再完美,只要一提到轉賬匯款一定要加倍小心,沒有得到熟人的確認,個人匯款一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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