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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論員:住宅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的規定為何束之高閣
光明網評論員:令人關注的溫州20年產權房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終于有了進展。23日,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該部已和住建部會商,結果如下: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即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此消息意味著引起民間和學界廣泛討論的溫州宅地使用權續期事件,終于有了官方答復。這當然是個好消息。但是王廣華明確告訴大家,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辦法,“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所采取的過渡性措施”。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這份有關保護產權的文件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其實,有關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問題,目前是有現成法律規定的——其一是《物權法》,其二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問題是,兩部法律在相關內容的具備描述上有矛盾,或者說有不夠明確之處。按照《物權法》第149條明確無誤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就從根本上排除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申請、續費、辦證等等問題。而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同樣明確無誤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不但“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而且還要“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就有些讓人無所適從了。但是作為主管部門,他們當然傾向于選擇更利于自己或者說離自己更近的法律法規,去“依法行政”。這樣的法律法規,無疑是《房地產管理法》,而不是《物權法》。因此在有些地方也就出現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無法進行房屋產權交易的問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土辦法”,給提出申請并補交了土地出讓金的業主辦理續期相關手續,否則原有土地使用權消滅,其土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比如青島、深圳和溫州等地方政府都認為土地期滿續期是有償的,因此既往也是這樣做的。
但是溫州這一次的20年產權房土地使用權問題有些特殊,因為業主們都是“散戶”即普通民眾,弄不好會危及社會穩定,因此引發了民間和學界的廣泛討論,很多人呼吁嚴格按照《物權法》的明確規定處理相關事宜,同時盡快清理、修訂與之相悖的法律和地方法規。適逢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公布,國土資源部于是會同住建部搞了這么一個“過渡性辦法”。從該辦法的內容看,所謂“兩不一正常”,基本上是與《物權法》第149條的相關規定相契合的。
《物權法》第149條其實包括兩款內容,其一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其二是“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這樣的表述其實很明確了,那就是: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只需要交一次出讓金,出讓合同屆滿(譬如70年)后,無須再交錢,可以一直使用下去;但是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屆滿后,是必須續費的。這樣的明確規定,為什么要束之高閣呢?這次兩部門的“兩不一正常”,原本就不該是過渡性措施!
從法理上說,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按上位法執行。但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往往是哪個“劃算”就按哪個辦。這不是“依法行政”的應有做法。此番兩部門針對溫州20年產權房的土地使用權問題所采取的措施,算是一個好的開端,希望下一步國家層面的司法或者立法機關對此能有一個明確的解釋或表態,對相關法律法規做一個清理,該修訂的修訂,該廢止的廢止,讓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問題,有個一勞永逸的解決辦法。
(原題為《住宅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的規定為何束之高閣丨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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