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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污染呈一條龍作業,危險廢物提供者或成共犯
污染環境行為呈現出“產業化”跡象,甚至形成了“一條龍”作業。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明確了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
“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借以降低生產成本、牟取不法利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說,對于此類犯罪,不僅要依法懲治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人,更要打源頭、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險廢物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據最高法通報,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被告人吳某等人處收購沾染有礦物油、涂料廢物及廢有機溶劑等物的廢舊包裝桶,并雇傭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
對于清洗廢舊包裝桶產生的廢水,白某指使工人傾倒在地上,通過鋪設的管道排放至外環境。據查實,吳某先后向白某出售沾染有潤滑油的廢舊包裝桶共計50.5噸。
重慶渝北區法院一審認為,潤滑油等礦物油系危險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亦屬于危險廢物。被告人白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吳某明知白家林無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構成共同犯罪。
據此,渝北區法院在綜合考慮被告人吳某系初犯,庭審中自愿認罪等情節后,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8萬元。
顏茂昆指出,此類案件中行為人往往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呈現出明顯的產業化跡象,甚至形成“一條龍”作業。
為此,《解釋》第七條重申了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規則,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環境污染犯罪行為還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鳖伱フf,如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非法經營罪;違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可能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
為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還明確規定,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非法經營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相關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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