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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溫州之外,土地到期還需全面解決

國土資源部23日正式發布過渡性安排辦法,針對溫州等地少數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兩不一正常”: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原來,今年4月,溫州一批房產“土地到期”,一度傳出要求補交相當于房價市價三分之一土地出讓金的事件,把那個看似遙遠的房屋使用權到期問題,拉回到了當下。
十年前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自動續期”既可以是“免費續期”,也不排除在“自動續期”之外收取費用。當年參與立法的專家表示,因為當時對這個問題有比較大的爭議,所以法條做了相對“模糊化的處理”。
改革是一個盈科而進的過程,面對歷史問題的積聚,改革注定也是一個不進則退的過程。十年前的《物權法》的“自動續期”是一顆定心丸。
在十年之后,面對溫州這種土地使用權較短的房產陸續到期,改革又到了“臨門一腳”的時候。今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其中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在這個大背景之下,國土資源部這次做出對一些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可正常交易、不續費的批復,無疑是一個重要的風向標,一定程度上,預示了今后全面解決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后法律安排的走向。
要說明的是,國土資源部的批復只是一個過渡性的、針對特殊情況的解決方案。溫州的個案暫時解決了,但是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全面解決,還需快馬加鞭地進行法律制度安排。
在改革三十多年的歷史中,中國人距離“恒產恒心”越來越近。如今,解決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又到了“臨門一腳”的時候了,不僅要救火式地解決個案,更需要拿出最大的改革勇氣和魄力,做出全面法律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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