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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胞胎女兒非親生,男子向前妻索10萬精神損失法院判賠3萬
起訴離婚的過程中,河南男子崔某發現一對雙胞胎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離婚后,他起訴前妻索賠精神損失費10萬元及撫養女兒所付出的醫療費、生活費、教育費等。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這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崔某前妻李某支付給崔某精神損失費及返還撫養費總計94800元,其中精神損失費3萬元。二審法院同時表示,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目前并無明確規定,崔某也未提供相關的參考依據,對于一審法院判決的3萬元,二審法院也難說偏低。
雙胞胎女兒非親生,男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顯示,2020年,重慶酉陽縣法院一審判決崔某與李某離婚,婚生雙胞胎女兒崔某1、崔某2由崔某撫養。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離婚案二審中,親子鑒定使判決結果發生了改變。2021年2月,重慶四中院根據親子鑒定認定崔某非崔某2生物學父親,改判崔某1、崔某2由李某撫養。另有親子鑒定顯示,崔某與崔某1不存在生物學上的父女關系。
隨后,崔某向酉陽法院起訴,要求前妻李某返還其撫養兩個孩子所支付的醫療費、生活費、教育費、保險費等,另索賠精神撫慰金10萬元,共計372994元。
該索賠案中,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崔某1、崔某2與崔某均不存在生物學上的父女關系,李某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致使崔某撫養與自己無血緣關系的崔某1、崔某2多年,履行了本不應當履行的撫養義務,其可要求李某返還撫養費用。至于李某每月應補償撫養費的數額,因崔某沒有提供具體撫養費產生的依據,參照當地生活水平,酌定李某每月補償崔某撫養費600元,總計賠償64800元。因為撫養費包含子女基本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對于崔某主張的其他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等不予支持。
裁判文書顯示,崔某2曾由李某親屬代為撫養,法院認定崔某對兩個女兒的撫養時間分別為6年和3年。
酉陽法院認為,突然發現養育多年的子女不是自己親生,對崔某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傷害,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屬違法行為,主觀上存有過錯,客觀上亦給崔某造成了損害后果,此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李某應當向崔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至于賠償金額,酌定支持30000元。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支付給崔某精神損失費及返還撫養費總計94800元;駁回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上訴稱精神蒙受痛苦折磨,一審賠償金額太低
崔某不服酉陽法院一審判決,隨后向重慶四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李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返還撫養費27.3萬元,且一審和二審訴訟費由李某承擔。
崔某在上訴狀中稱,他和李某是合法夫妻,其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李某和其他人所生的兩個女兒,他不明不白撫養幾年時間。他沒有義務撫養兩個小孩,他為這兩個小孩所支出的一切費用,李某都應該無條件支付給他。
崔某還稱,兩個小孩是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所生,作為男人,他在精神上的折磨是可想而知,因此,他在一審期間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一審法院只判決了3萬元,與他所受到的傷害不相當,也不足以彌補崔某所受到的精神損失。
二審:精神損害賠償目前無標準,判3萬難說偏低
重慶四中院經二審后,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一審判決支持的李某應當返還給崔某的撫養費金額是否得當;二、一審判決李某賠償崔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是否得當。
對于焦點一,法院認為,不能認定崔某1、崔某2在崔某直接撫養期間及李某的親屬代為撫養期間系崔某個人支付撫養費,而是雙方共同撫養。雖然崔某對崔某1、崔某2不負撫養義務,但基于崔某與李某的合法婚姻關系,其財產關系并不受撫養關系的影響。即是說崔某與李某之間在未有明確約定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崔某與李某之間的財產關系是共同財產制。本案中,通過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崔某與李某為撫養崔某1、崔某2實際支出的撫養費數額。即使崔某在撫養崔某1、崔某2時支付的金錢比李某要多,也不能因此就按崔某實際支出的費用全額判令返還。崔某主張應按兩人標準1200元/月支持撫養費返還數額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按600元/月的標準支持撫養費并無不當。
對于爭議焦點二,李某隱瞞兩女兒不是崔某親生女兒的事實,且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理應受到否定性評價,給崔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屬于人之常情,崔某請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理應支持。但崔某也未舉示因李某的行為給其造成精神損害后產生的直接損失的證據,人民法院只能酌定一定的賠償金額。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目前并無明確規定,崔某也未提供相關的參考依據,該院難認定一審法院支持的30000元偏低。
2021年10月21日,重慶第四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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