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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房產商一房二賣被判退一賠一,法官:遏制其他違約行為
瀟湘晨報12月22日消息,花了100多萬首付款買下的房子,結果發現早被開發商賣給了別人。在購房時,長沙市民李敏(文中均為化名)遭遇了一次“一房二賣”。
發現“被坑”后,他向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提起訴訟。近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退一賠一”的判決,即房產開發商在退還李敏143.5萬元房款的同時,還必須賠償購房戶143.5萬元的賠償款,并負擔訴訟費。
事件付完首付后,發現房子賣給了別人
2014年年初,家住長沙市雨花區芙蓉南路的李敏看中了湖南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一處房產大廈?!爱敃r覺得位置好,適合辦公,就打算買了。”李敏介紹,同年3月,他與該置業公司簽訂兩份《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大廈中的兩套房。
李敏介紹,兩套房屋的首付款一共是143.5萬元,剩余房款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購房合同簽訂后,李敏也按期支付了房子的首付,但置業公司并沒有按約定向長沙市房屋登記機構辦理合同備案,也沒有為李敏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對此,李敏向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置業公司為其所購房屋辦理房產證。在訴訟過程中李敏發現,早在2013年9月,該置業公司已將這兩套房子賣給了李東,并辦理了相關登記。
“自己購買的房子,卻早被開發商賣給了別人,(開發商)這種行為太不誠信了。”李敏氣憤地說。
判決返還購房款,并賠償百余萬
在得知自己購房合同無法實現后,李敏變更了訴訟請求。他請求法院解除他與置業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返還購房款143.5萬元,還要求置業公司賠償其損失143.5萬元。
天心區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李敏與被告置業公司簽訂的兩份《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均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置業公司在與李敏訂立合同前,已將涉案房屋出賣給他人,并辦理了預告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本案中,被告置業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與李敏訂立合同時經過預告登記人李東的同意,亦未舉證證明該預告登記已失效,使得李敏自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即無法依據相應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
據此,法院支持李敏解除兩份購房合同的訴訟請求,并要求被告置業公司將143.5萬購房款全部退還給李敏。此外,法院認為,被告置業公司惡意隱瞞涉案兩套房屋已抵押并出售的事實,將該房屋再次出售給李敏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原則和規定,破壞了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
因此,對李敏要求被告置業公司承擔143.5萬元賠償責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為何判賠143.5萬
法官說法懲罰性賠償可遏制其他違約行為
該案審判長童廣峰介紹,在當今房地產市場房價大幅波動、誠信缺失、亂象高發的情況下,天心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該判決。
“判決中的賠償數額是一種懲罰性賠償,該賠償金額超出了受害人實際損害數額。除了彌補被告的故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外,懲罰性賠償還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他說,這類判決是違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對社會上意欲實施違約行為的相對方有很強的威懾作用。
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原題為《退款143萬再賠1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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