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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解讀周文斌案二審:無期改判12年背后發生了什么?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2016-12-21 19:41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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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上午,經過3個小時的庭審,江西高院對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作出二審判決:周文斌犯受賄罪,由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2年,其一審被認定的挪用公款罪定性不當。

二審判決顯示,除一審認定的挪用公款罪不成立外,周文斌受賄所涉金額,相較于一審少了173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審庭審中,周文斌的態度有較大變化,放棄了對大部分受賄指控的辯解,只對有證據證明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作了辯解。

而該案此前的一審庭審對抗非常激烈,開庭時間創下職務犯罪庭審紀錄的犯罪,并一度推倒重來,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因而廣受矚目。

為何有如此大的轉變?澎湃新聞專訪了該案辯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朱明勇。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挪用公款罪為何不成立?

朱明勇認為,周文斌案二審,法院相對客觀中立,基本保證了上訴人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開了好幾次庭前會議。此外,辯護律師跟二審法官多次交換意見,避免了一審因溝通不暢而出現的多次辯審沖突。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定,也較一審更為理性。

周文斌被一審法院認定挪用公款人民幣587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刑12年,江西高院二審認定其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對此,朱明勇認為,對挪用公款罪名的否定,表明二審法院對法律的適用更為準確。

“因為挪用公款的一個前提是指將公款挪用給他人使用,而本案的實質是南昌大學為教職工團購住房,是屬于將公款用于公事,而且沒有謀取個人利益。”朱明勇說,檢方指控的挪用公款的事實,沒有任何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受到損失,周文斌沒有獲得個人利益。

律師跨境調查取證“拿掉”50萬

相較于一審判決,二審認定周文斌受賄的金額少了173萬元,其中,認定周文斌收受王雪冬人民幣60萬元、2003年4月收受沈亞群人民幣100萬元的證據不足;認定周文斌收受劉衛東人民幣4.5萬元、曹小秋人民幣5.5萬元、張華人民幣3萬元,定性不當。

朱明勇透露,本案二審期間,辯護人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不僅對證人進行了重新調查,取得新的證言,而且還跨境調查,在香港取得了有利于被告人的關鍵證據。

朱明勇介紹說,在檢方指控中,周文斌收受了港商王雪冬一筆50萬元的現金。一審時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供了王雪冬于2003年在香港匯豐銀行提取該50萬元,及其所在的香港某公司將該50萬元做賬的證明,試圖證明行賄款的來源。此項受賄指控被一審法院認定。在二審期間,辯護律師前往香港,從匯豐銀行調查到,港商王雪冬在2003年尚未在該銀行開戶。

這一證據最終被二審法院采信。“包括所謂周文斌收受沈亞群100萬現金,辯護律師也找到一名證人調查取證,最終該100萬不被二審法院認定為受賄,更大的意義是,此筆指控跟周文斌挪用公款罪名是否成立關系重大。”朱明勇說。

【對話】

澎湃新聞:周文斌案一審時,辯審沖突為什么這么激烈?

朱明勇:本案指控周文斌受賄2000多萬、挪用公款5800多萬,案卷73本,證人100多人,案情重大復雜,被告人否認絕大部分指控,但一審法院一度只安排3天庭審時間,被告人和辯護人多次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未被允許,要求通知重要證人出庭作證,也未獲允許。后來經過多次申請,一審法院最終允許一名證人出庭作證。絕大證人不被允許出庭、非法證據排除不啟動,是辯審沖突的重要原因。

澎湃新聞:周文斌一審時在法庭上表現很受矚目?

朱明勇:作為被告人,周文斌表現得很專業,對法律知識很嫻熟,表達論證條理清晰,邏輯嚴密,并在一審中提出了一系列的專用名詞,比如說高壓鍋理論、材料科學中的屈服點理論、高等數學中的概率論,還自創了證據體系評價表。

澎湃新聞:一審辯護最難的是什么?

朱明勇:證人不出庭作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還規定,如果證人不出庭,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這本來是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改時的最大亮點。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實現。有時,不僅應當出庭的證人沒有出庭,有的案件中,證人出庭翻供卻被抓,再次出庭又翻回去了。這違背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則。這樣的情況已經多次出現,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如何保證?

澎湃新聞:但二審期間辯審沖突沒了,開庭時間也很短,而且當庭宣判,二審其間發生了什么?

朱明勇:二審期間,我們跟江西高院的合議庭法官經過多次溝通,也開了幾次庭前會議,就二審開庭的程序以及相關案件實體問題,進行了良好溝通,也保證了此次庭審的順利進行。特別是對挪用公款部分的法律定性,達成了共識。周文斌也寄希望更高一級的法院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作出重新評判,在此次二審庭審中,周文斌比較配合法庭調查,對部分事實作出了認罪和悔罪的表現,也符合當前的刑事政策,同時也對明顯有證據證明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作出了辯解和說明。

澎湃新聞:二審判決出現了重大改判,意味著什么?

朱明勇:周文斌被指控兩個罪名,二審去掉了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由無期改判有期。2016年11月14日發布、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9條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根據該《規定》,如果二審維持無期徒刑,之前的羈押時間依法不予折抵刑期,那么理論上周文斌很可能還要再服刑至少23年后才能獲釋。

周文斌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二審改判其有期徒刑12年,其之前羈押的三年多時間將會折抵刑期。這樣,改判后,周文斌的刑期縮短了15年以上。

澎湃新聞:你覺得周文斌案對貪腐犯罪案審判有哪些方面的價值?

朱明勇:貪腐犯罪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證據很多是靠言詞證據,而且證人多不出庭作證,這樣,加大了律師的辯護難度,也加上律師調查取證有一定的風險,所以,貪腐犯罪案很難進行有效的辯護。

通過周文斌案可以看到,律師還是要盡可能地做更多的調查取證工作,以查明事實。貪腐犯罪案的辯護也并非無可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為王,調查取證依然是刑事辯護的關鍵所在。特別是本案中,律師跨境調查,所獲證據獲得法院采信,彌足珍貴。

當下進行的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其核心要義就在于證據裁判原則,本案顯示,如果有充分、客觀、合法的證據,法院還是會尊重律師的辯護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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