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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子灣”算地名還是商標?海南一企業訴兩級政府索賠40億
中國青年報12月20日消息,海南省昌江棋子灣瓊昌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瓊昌公司”)以政府批準8家企業違法進入給其造成重大損失,并侵犯其商號權、商標專用權、版權、域名權、網址專有權等知識產權為由,以兩份訴狀,將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昌化鎮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其初始開發和培育了“棋子灣品牌”并依法享有其相應的專有權利,索賠共計40余億元。另外,8家企業被列為第三人,卷入此行政訴訟案中。
日前,該兩起行政訴訟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企業:索賠40余億元
瓊昌公司訴稱,棋子灣原是一個不知名的海灣,僅僅是一片人煙稀少的沙漠海灘。該公司于2001年按與當地政府的約定投入資金300多萬元開發經營棋子灣旅游景區20平方公里,保護和開發旅游觀光景區、景點和旅游觀光線路,使其成為著名風景區。
在開發棋子灣旅游度假區后,公司為了保護這一旅游資源和經營權的權益,在與昌化鎮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書》之前,向昌江縣工商局申請注冊成立了“昌江棋子灣瓊昌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獲得昌江縣工商局首次批準使用棋子灣企業商號和名稱。從2001年開始,瓊昌公司根據開發經營棋子灣的情況,先后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棋子灣39類旅游服務方面及各類別的商標注冊,并獲得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證書的許可批準,同時注冊國際、國家域名、通用網址、版權和注冊使用無線網址,成為首次使用、注冊、宣傳和保護棋子灣商標品牌專有權等知識產權的第一人。
瓊昌公司在訴訟狀中稱,第一被告昌江縣政府及棋子灣轄區的項目企業,在未經該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公開使用“棋子灣”商標,侵犯了該公司的知識產權,包括棋子灣企業商號權、商標專用權、版權、域名權和網址專有權等。瓊昌公司要求法院判決撤銷他人在景區內所有使用棋子灣字樣名稱、字號和設施,在媒體網絡、文件、協議書等用于廣告、商業宣傳內容的侵權行為;同時判決向原告賠禮道歉及聲明不再重犯,消除影響。
瓊昌公司的訴訟請求還包括: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昌江縣政府批準或許可的8家企業開發和經營原告享有的棋子灣旅游經營開發權范圍內的項目違法;請求判決確認原告原創與初始開發和培育了“棋子灣”品牌,并依法享有其相應的專有權利;請求判決被告昌江縣人民政府、昌化鎮人民政府共同賠償從2003年1月17日起至本案起訴之日止其終止原告企業經營自主權、侵犯原告知識產權給原告已經造成的損失152270.39萬元人民幣。
同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昌江縣人民政府賠償或補償其批準或許可8家第三人開發和經營原告享有的棋子灣旅游經營開發權范圍內的開發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250682萬元人民幣。上述兩項賠償共計40余億元人民幣。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昌江縣政府:屬濫用訴權的惡意訴訟
昌江縣人民政府當庭答辯稱,作為非經營者的國家機關,使用“棋子灣”3字所從事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等均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行政行為,不能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其批準或許可本案第三人投資開發棋子灣的有關行為,與瓊昌公司主張所謂的棋子灣旅游經營開發權無任何法律上的關聯性,與瓊昌公司經營自主權無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昌江縣人民政府還稱,“棋子灣”文字表述作為具有悠久歷史文化價值的公共地名,在該縣已正式文字記載數百年并延用至今。對“棋子灣”3字的使用,縣政府一直采用的是文字形式,在公開的文件、發布的公共管理信息、宣傳信息行使公共權力、公共服務過程中使用“棋子灣”3字,都是對公共地名的使用,目的是履行一級政府推進昌江重點區域旅游經濟發展的國家義務,與瓊昌公司所主張棋子灣文字及圖形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毫無關系。
針對原告訴稱的昌江縣人民政府侵犯瓊昌公司“棋子灣旅游經營開發權”問題,被告稱,我國無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設定過“××旅游經營開發權”,該權利為瓊昌公司主觀臆造;其次訴訟法表述可訴“經營自主權”與瓊昌公司訴求保護的其所謂“棋子灣旅游經營開發權”有著本質區別。瓊昌公司在棋子灣并無任何合法、具體、實質生產經營活動,更無任何合法、有效經濟憑據證明其投入資產并增值。因此,這屬于濫用訴權的惡意訴訟。
昌江縣人民政府對訴訟時效同時提出了異議。
原告律師:訴訟因政府不依法行政引起
原告代理律師稱,“棋子灣”注冊商標權雖然是一種民事權利,但瓊昌公司在行使開發經營“棋子灣”行政協議過程中注冊了“棋子灣”商標,該權利也與“棋子灣”旅游開發經營的行政協議不可分割;事實上提起行政訴訟的確依據了行政協議。而行政協議發生爭議,已經被納入到了行政訴訟受案的范圍。
就昌江縣人民政府的答辯,瓊昌公司代理律師認為,昌江縣政府批準瓊昌公司與昌化鎮人民政府簽訂了開發“棋子灣”的“行政協議”,而且“棋子灣”已經成為著名商標。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職能使用商標“棋子灣”,并不構成違法,但其利用行政權力,主辦涉及瓊昌公司知識產權“棋子灣”,為其他經營主體經營行為作出的行政行為,顯然對特定的“棋子灣”商標注冊持有人構成了侵權,其作出的該行為影響了瓊昌公司依法行使行政協議約定的權利。
該律師認為,瓊昌公司是旅游經營自主權工商登記主體合法的企業,2001年5月31日昌江縣政府批準,為了開發棋子灣度假休閑旅游經濟,帶動和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與昌化鎮政府簽訂了開發棋子灣的《協議書》,并投入巨資進行開發經營初獲成功。《協議書》第2條約定:“在棋子灣旅游規劃未審定前,乙方根據棋子灣開發旅游項目的初步規劃要求,選擇部分公共用地、公共海灘和景點用地,先開發建設,并進行經營……”縣政府單方毀約后,2013年6月19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瓊行再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認定《協議書》(除50畝土地條款無效外)有效,瓊昌公司享有“棋子灣”的旅游開發經營權。也就是說從2001年6月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昌江縣政府等違法批準多家企業開發經營被答辯人的經營范圍,其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律師稱,瓊昌公司長達十幾年的行政訴訟涉及30多個各種訴訟案件,都是由于政府相關部門不依法行政,濫用職權所引起,企業是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沒有濫用訴權。
法院沒有當庭判決。
(原題為《海南一企業狀告兩級政府索賠40多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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