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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法官瀆職執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可申請國家賠償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吳少軍在通報會上表示,法院執行人員濫用職權、瀆職失職行為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權利人可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011年3月10日,“兩高”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試點工作。
據吳少軍介紹,自2015年起,“兩高”在總結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研究,制定上述《規定》,規范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使該項工作有了更加明確的依據。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規定》明確指出,有關國家機關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檢察院可以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檢察建議。
“人民法院一貫重視檢察監督,主動邀請檢察機關對執行案件進行監督,改善執行環境,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吳少軍坦言,健全執行監督體系,強化執行工作監督,是有效防范和糾正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執行失范行為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檢察機關在監督同時,也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有力支持。”
吳少軍說,最高人民法院將督促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規范化水平。
今年以來,最高法院共出臺了近十個涉執行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重點規范了六個方面的內容,重點包括完善執行規范體系、確立了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等方面。
“規范執行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應有之義。”吳少軍表示,各級法院將形成一套嚴密的切實可行的網絡化規范監控體系,安排專門的監督管理人員,對執行辦案流程中出現的各種違規現象將即查即糾,徹底改變執行監督管理弱化、存在死角和漏洞的局面。
不過,如果執行法院或執行法官有法不依、濫用職權、瀆職失職,當事人有何救濟渠道?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情況。”吳少軍說,人民法院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執行人員濫用職權、瀆職失職行為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造成財產損失,如果符合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權利受損的主體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澎湃新聞注意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于明顯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不當的處分財產等執行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異議被駁回,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出案外人異議。
吳少軍解釋稱,前述《規定》第六條指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應當先行通過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途徑尋求權利救濟。“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未按上述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提出異議、復議或者提起訴訟,而是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的,按照我們達成的共識,人民檢察院原則上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據吳少軍透露,近期,最高法院還將根據聯合信用懲戒的新形勢,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司法解釋予以修訂;針對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等問題,將出臺財產申報和財產調查司法解釋;針對執行行為規則比較分散、不夠清晰等問題,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以操作規程為核心的執行行為規范體系,明確執行人員的工作職責,劃清權力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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