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報廢礦井、取水井應當實施封井或回填
12月19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審,為強化重點領域水污染防治措施,草案從工業廢水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與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分別進行了規定。
在工業廢水管理方面,草案要求,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此外,草案還要求,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檢測設備正常運行。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草案明確,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還注意到,草案在原有“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報廢礦井、鉆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草案規定,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農產品加工和養殖廢水以及城鎮污水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廢水。
針對船舶污染,草案要求,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從事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公開資料顯示,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兩次修訂。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