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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發文明確:黨員干部受處分后德才工作表現突出者仍可提拔
在昨日(12月16日)的受處分和組織處理黨員干部集中回訪教育大會上,武漢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聯合出臺《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明確指出,對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領導干部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提拔任職。
《辦法》明確了受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所在單位及黨組織負有處分或處理后的職務、職級、待遇調整等工作職責,按受黨紀處分、政紀處分、組織處理,分別明確了影響期、職務職級、工資調整,影響期內工作安排。并明確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履行教育管理干部的責任,加強對受處分或處理干部的日常管理特別是履職盡責情況的管理;處分或處理影響期滿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全面考核,干部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期間的政治表現和履職盡責情況,以及年度考核、影響期或處分期滿考核情況,將作為重新安排其職務的重要依據。
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后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任職。重新任職時,需要履行相應程序,包括重點了解干部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業績等,聽取干部群眾意見;視情況在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中進行民意調查,聽取意見。對于干部群眾意見較大或者爭議較大的,暫緩任職。重新任職決定做出后,組織人事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重新任職的情況。
《辦法》也明確了受處分后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人員的處理辦法:對受處分后不認真對待,仍有不良表現的,嚴肅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認識錯誤、拒不改正錯誤,且在影響期或處分期內又違紀的,從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原標題為《我市出臺《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管理辦法(試行)》受處分后表現突出仍可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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