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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拒殘疾人登機”,上海法院發司法建議完善購票流程
殘疾人向航空公司申請使用機上專用窄型輪椅,航空公司以殘疾旅客無自理能力,無法自行登機為由,拒絕其登機。事后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促成雙方調解,并發出建立健全殘疾人購票信息傳遞制度的司法建議。記者12月13日從市一中院獲悉,近日上海某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回復該院司法建議,表示將完善殘疾人購票流程,進一步改進航空運輸服務,方便特殊旅客出行。
此前,上海市一中院審結了兩起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及一般人格權糾紛案,戰某和盛某兩位殘疾旅客未提前向航空公司申請使用機上專用窄型輪椅,到達機場后,某航空公司以兩位旅客“無自理能力、無陪同,不符合公司承運要求”,無法自行登機為由,拒絕其登機。戰某和盛某認為航空公司拒絕殘疾人登機的行為及退票申請書的表述涉嫌侵犯了其人格尊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其訴請未獲一審法院支持。
該案在市一中院二審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法官公平維護殘疾旅客的合法權益,促成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案后,市一中院針對《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和航空公司在特殊旅客服務方面的不足分別向中國民用航空局和某航空公司提出司法建議,建議某航空公司建立健全殘疾人購票信息傳遞制度,減少殘疾人通知提供特殊服務時間限制,提前公示登機方式以便殘疾人及早提出申請等。
近日,某航空公司復函表示已采取措施改進其航空運輸服務:一是升級公司官網、App等客戶端的購票系統,在旅客填寫購票信息頁面添加有特殊需求旅客的服務提醒標示,公示旅客服務執行標準和服務電話,旅客在勾選確認已閱讀有關資料后方可繼續購票;二是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及《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航班正常管理規定》 等規定,調整公司《國內運輸總條件》、《國內旅客須知》、《國際旅客須知》、《特殊旅客運輸說明》 等內容,并在公司官網購票須知中公示及標示;三是確立對有特殊需求旅客“盡最大能力承運”的服務原則。公司明確凡符合乘機條件的殘疾旅客,公司都將盡可能安排人員或設備輔助其登機,盡最大能力承運,在可行的基礎上給予殘疾旅客最大便利。
(原題為《殘疾旅客被拒登機 法院調解之后遞“條子” 航空公司積極回應 殘疾人也能“說走就走”》,作者:金豪 李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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