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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勝訴后遭跨省刑拘,山東高密警方被指以刑案插手民案
陳巧峰是否涉嫌虛假訴訟,山東高密市公安局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杠上了”。
陳巧峰是福建寧德人,因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他將位于高密的山東盛世國際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盛世公司”)及另一人樊亮亮起訴至寧德中院,2016年11月13日,福建高院二審該案后作出終審判決:盛世公司、樊亮亮償還陳巧峰300萬元本金及利息。
但陳巧峰未能見證終審勝訴這一刻。在寧德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后,福建高院二審開庭前,高密市公安局就以陳巧峰在該案中涉嫌虛假訴訟為由,跨省對他刑事拘留。
目前,陳巧峰已被羈押在高密市看守所中將近4個月。而福建高院則已在終審判決中認定,上述民事案件并非虛假訴訟,不予采納陳巧峰系虛假訴訟的主張。
高密警方的做法被質疑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陳巧峰代理律師潘祥燦認為,盛世公司在訴訟中可以行使舉證、抗辯權利,法院可以審查該案是否屬于虛假訴訟。
12月12日上午,高密市公安局宣傳科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目前,陳巧峰涉嫌虛假訴訟案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公安只負責前期的偵查工作,至于案件怎么判,不好對此評價。
高密警方跨省刑拘
陳巧峰和盛世公司、樊亮亮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是在福建寧德中院。2016年5月19日,寧德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共同向陳巧峰歸還借款人民幣430萬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后,盛世公司不服判決,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訴,福建高院于9月23日開庭審理此案。但二審還未開庭,山東高密市警方就找上門來。陳巧峰家屬提供的高密市公安局拘留通知書顯示,2016年8月18日14時,高密市公安局將涉嫌虛假訴訟罪的陳巧峰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高密市看守所。
一審判決書中顯示,盛世公司所在地正是山東省高密市。
“案子尚在二審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認定異地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虛假訴訟?”陳巧峰代理律師潘祥燦認為,盛世公司本身是案件的當事人,不是案外人,在訴訟中可以行使舉證、抗辯權利,受理法院可以審查是否屬于虛假訴訟。
9月28日,高密市公安局就此事給澎湃新聞發來《情況說明》稱,高密警方在2015年偵辦樊亮亮(已被法院判刑)偽造公司印章、詐騙等案件中,發現陳巧峰與樊亮亮簽訂的《借款(擔保)協議》有詐騙山東高密盛世公司的嫌疑。
經偵查:2015年4月,陳巧峰等人利用協議向寧德中院提起訴訟。2015年5月份,寧德中院查封了盛世公司在農業銀行高密支行的480萬存款。2016年5月,寧德中院判決由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擔向陳巧峰歸還借款430萬元及利息。
福建高院已認定非虛假訴訟
對于該案是否涉嫌虛假訴訟的管轄權也引發一定爭議。
高密市公安局在上述《情況說明》中認為,該案受害人盛世公司注冊地在山東省高密市,即犯罪結果發生地,根據相關規定,高密市公安局對該案具有管轄權。樊亮亮與陳巧峰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根據相關規定,高密市公安局具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學博士毛立新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則認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如果存在虛假訴訟犯罪,鑒于該起民事訴訟的起訴、審理均在福建寧德,犯罪行為發生地應理解為此地;警方刑拘陳巧峰時,民事訴訟尚未審結,二審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無犯罪結果發生,不存在犯罪結果發生地。
在終審判決中,福建高院對盛世公司主張本案借款事實不存在、陳巧峰系虛假訴訟的主張,不予采納。
對于本案是否涉及虛假訴訟的問題,福建高院認為,陳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張的債權是通過案外人賈某、林某對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債權而來,賈某、林某對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債權系真實存在,陳巧峰受讓賈某、林某債權后,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張的本案債權有事實基礎,并非虛假訴訟。
12月12日上午,高密市公安局宣傳科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目前,陳巧峰涉嫌虛假訴訟案已經移送檢察院,正在進行審查。至于福建高院和高密市公安局二者存在的截然不同的意見,該負責人表示,公安只負責前期的偵查工作,至于案件怎么判,不好對此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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