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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奶奶踩死新生兒被判10年”,癔癥算精神病嗎?
近日,有媒體報道一起奶奶因重男輕女、踩死剛出生孫女的案件,引發公眾關注。經鑒定,案件中的奶奶患有癔癥,但案發時不處于發作期。最終,法院綜合考慮了多方面因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近年來,患有癔癥的人違法犯罪的新聞屢見報端,那么癔癥是精神病嗎?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疾病都包括哪些?患有精神病的涉罪人員應如何承擔刑事責任及維護自身權益?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相關專家。
診斷時既要符合醫學要件又要符合法學要件
記者查閱百度百科,得到了這樣的解釋:癔癥也稱分離轉換性障礙,是由精神因素,如生活事件、內心沖突、暗示或自我暗示,作用于易病個體引起的精神障礙,主要表現有分離癥狀和轉換癥狀兩種。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陳學權教授告訴記者,癔癥屬于精神病的一種,在實踐中有多種臨床表現,大多在發病時不會引發刑事案件,但也有個別癔癥病人在發病時時哭時笑,易吵鬧,容易沖動毀物傷人以及自傷自殺,從而引發刑事案件。
陳學權說,在精神醫學中,對“精神病”一詞的理解與使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廣義狹義之分。而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則是法律概念,診斷標準有兩個,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根據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癥狀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二者缺一不可。
兩類精神障礙患者應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陳學權告訴記者,依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精神病鑒定實踐經驗,應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人包括兩類:一是精神正常時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刑法中所說的“間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間歇發作特點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癥、癔癥性精神病等。二是大多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常見的如神經官能癥、變態人格、性虐待癖、戀童色情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少數情況下,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也成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甚至無責任能力人,從而可以減輕刑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
陳學權認為,本案中的奶奶經鑒定患有癔癥,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但因案發時不處于發作期,所以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考慮到被告人患有癔癥及案發時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得被告人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減弱,法院酌情輕判是妥當的。
根據案件所處環節及時申請鑒定
記者了解到,實踐中,涉罪人員如果屬于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后,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刑訴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如果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檢察院應當向法院申請對其實施強制醫療,然后由法院審理決定是否對其強制醫療。
而對于不確定案發時是否處于精神病發作狀態的涉罪人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司法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如果辯護人發現涉罪人員作案時可能處于精神病發作狀態的,應該根據案件所處不同的訴訟環節,及時向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申請精神病鑒定。
那么,如何判斷涉罪人員在案發時是否處于精神病發作期呢?陳學權告訴記者,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只能結合案發前后及案發時行為人的表現和行為人的精神病史等因素,由專業的鑒定機構判斷。
根據刑訴法規定,精神病涉罪人員除了享有普通刑事案件涉罪人員的一切訴訟權利外,如果精神病涉罪人員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原題為《癔癥屬于精神病嗎?專家解說奶奶踩死新生嬰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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