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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鳴丨再談未來中國航母艦載機的選型②:殲-31能上艦嗎

殲-15在遼寧艦上起飛。
未來中國艦載機選型的思路
筆者認為,未來國產艦載機應該遵循的設計之路,是圍繞航母體系作戰的特點,以技術成熟可靠和費效比高為核心,研發F/A-18E/F同級或略低的中型雙發多用途戰斗/攻擊機,盡可能提高航母能夠攜帶的艦載機數量,而不是一味追求單機的高性能。
我國選擇殲-15作為艦載機有歷史原因,其中的因素很復雜。俄羅斯出于對知識產權問題的擔憂,回絕了中國采購蘇-33的要求,但隨后中國從烏克蘭獲得了蘇-33的原型機,通過自主研發生產出殲-15。殲-15雖然外觀與蘇-33類似,但骨子里是全新的國貨,戰力非蘇-33所能比擬。不過,其尺寸太大的問題是無法解決的。

殲-15如果要滿載起飛,毫無疑問必須使用彈射器,但這最快也要到第二艘國產航母時才能實現。在采用滑躍甲板的航母上,執行艦隊防空任務時,殲-15尚能“輕裝上陣”,但如果是執行對海對陸的精確打擊任務,殲-15的數量短板就顯現無疑。考慮到“遼寧”號航母的甲板以及機庫,在極限的情況下,“遼寧”號以及后續第一艘國產航母最多攜帶的殲-15可能不會超過60架,僅相當于一艘“尼米茲”級航空母艦的水平。如果固定翼的預警機上艦,殲-15的數量將進一步壓縮。與美國航母戰斗群相比,我國航母在艦載機數量上劣勢很明顯。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海軍甚至可以考慮采用雙航母戰斗群來實現甲板最高效率的運作。但即便如此,中國航母艦載機的再選型似乎是一件難以避免的事。
當年俄羅斯選擇蘇-33作為“庫茲涅佐夫”號航母的主力固定翼艦載機,也有很多非技術層面的原因。不過從俄羅斯目前的使用情況看,蘇-33已經被淘汰,即將進行現代化深度改裝的“庫茲涅佐夫”號航母選擇了尺寸更小的米格-29K作為艦載機。雖然中國的首艘航母以及首艘國產航母都將沿用殲-15,而且整套艦載機飛行員培訓體系也將是建立在殲-15的基礎上,但是殲-15無論如何應該只是一款過渡性的艦載機——它能夠解決艦載機“有無”的問題,而下一代中國的艦載機無疑會是另外一款機型。

為何要重新研發,而不是像法國與俄羅斯那樣走空軍與海軍航空兵戰機通用化的路線?
首先,筆者認為,首先空軍主力機型無法派生出艦載型。盡管法俄兩國的實踐似乎表明,海軍艦載航空兵與空軍的主戰飛機的通用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做法。但作為航空大國,美國一直堅持空軍與海軍各自獨立研發戰斗/攻擊機的做法。直到F-35,出于控制成本的考慮美國才實現了通用,而且這是建立在F-35動力可靠性的基礎上。
進一步說,即便我國選擇在空軍主戰飛機的基礎上衍生出艦載型,也會面臨目前無適當機型可選的尷尬。殲-10是一款輕型戰斗機,主要用于防空作戰。殲-10上艦的最大問題不是其位于進氣道下方的前起落架,而是作為一款單發的戰斗機,其可靠性無法滿足要求。雙發是艦載機的標準配置(F-35C的單發是受到型號的限制,海軍也是基于其接近雙發的低故障率才勉強接受了單發的F-35C,這從根本上有賴于F-135發動機的高可靠性)。在殲-10的設計已經定型的基礎上,其不可能再改為雙發。而除了殲-10,我國現役數量最龐大的主戰飛機是蘇-27和蘇-30系列,他們與海軍航空兵現役的殲轟-7A同樣面臨尺寸太大的問題。
第二,重新研制艦載機,能夠緊緊圍繞航母的特點研發,結合艦載機在航母作戰體系中的主要作用,揚棄一些不必要的設計追求,走實用路線。筆者認為,海軍艦載機的研發應注重效費比,運用現有的成熟技術,不要過分追求高性能甚至是“黑科技”。
從美國和法國的情況看,美國的主力艦載機均比空軍的主力機型低半檔至一擋(F/A-18E/F、F-35C對F-22A)。艦載機維持與空軍主戰機型的代差有其客觀原因。艦載機長期在海上使用,不僅受到高鹽高濕客觀環境的影響,其維修保養條件也不及陸地,因此艦載機對維護簡易性的要求極高,類似隱身涂料這種“嬌貴”的“黑科技”未必受歡迎(F-35C的隱身涂料脫落問題以后也很可能會困擾航母的保養團隊)。
另外,艦載機承擔的主要任務的危險性和強度相對較低。回顧過去30年的數次局部戰爭,“踹門任務”(摧毀敵方防空體系)都是由空軍的主戰機型完成的。例如1986年美國空襲利比亞首都的黎波里的“草原烈火”行動,的黎波里的主要軍事和政治目標就是由空軍的F-111戰斗轟炸機、EF-111電子戰飛機、F-16戰斗機組成的特混機群負責打擊的;海軍的艦載型A-6和A-7攻擊機則在空軍F-15/F-16的掩護下,負責對利比亞第二大城市班加西的目標進行了打擊。1991年的“海灣戰爭”中,空襲伊拉克和科威特的主力也是由從位于沙特的空軍基地起飛的空軍F-15、F-16、F-117等戰機來完成。海軍雖然打響了頭炮,但這一炮是由“戰斧”式巡航導彈執行,而非艦載機完成的。
2011年利比亞戰爭中,法國派出“戴高樂”號航母參與對利比亞政權的打擊,由于此時利比亞已經沒有有效的防空力量,所以空軍的“陣風”B/C、“幻影”2000以及海軍的“陣風”M、“超軍旗”都參與了對利比亞境內軍事目標的精確打擊。
從航母使用國的經驗看,艦載機的主要任務是己方防空、零星的遠程對地精確打擊和航母戰斗群外圈的反潛行動。打擊陸地“硬目標”這樣的任務,通常由具備較強突防能力的空軍高性能轟炸機和戰斗機完成。如果是在遠離己方大陸的區域遂行打擊任務,首波打擊也應當是由艦載的巡航導彈完成。在這類作戰思想的指導下,航母艦載機不應瞄準五代機標準,而應以四代或者四代半標準為設計目標,強調大載彈量和大作戰半徑,以數量優勢維持航母戰斗群上空防空力量不間斷的投入。

殲-31可能是理想的艦載機平臺?
當然,重新研制航母艦載機并不意味著要在我國現有飛機設計制造的基礎上推倒重來,完全另起爐灶。據某門戶網站軍事頻道所開展的調查顯示,超過60%的投票網友認為,下一代艦載機應以“殲-20”或“殲-31”為基礎進行設計。這一統計數據雖不完全,但卻真實反應出網友對于國產艦載機所報以的殷切的期待。
筆者認為,相比之下,殲-31的基礎平臺更適合衍生發展為艦載機。

殲-20上艦雖被寄予厚望,但其主要障礙也是尺寸。殲-20是一款完全為空軍設計的隱身戰斗/攻擊機,強調高性能和隱身性,而且為了兼顧隱身與內置彈倉和燃油,殲-20的機身長度很長。在航空母艦上,殲-20所擠占的空間甚至可能要超過殲-15。殲-20單機固然先進,但畢竟“雙拳難敵四手”,數量的劣勢將會抵消單機的性能優勢——這對于航母的攻擊力乃至防御力都會形成極大的不確定性。從公開報道看,殲-20的重要用途是執行對地遠程精確打擊,隱身能力主要為了保證其突破敵方的防空系統。殲-20的部分設計思路能夠被下一代艦載機所借鑒,不過殲-20本身上艦的可能性不大。
由沈飛研發的“殲-31”作為一款中型戰斗機,其尺寸(機長16.9米,翼展11.5米)和雙發的特點滿足艦載機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續航方面,中航工業的消息曾透露,在僅使用機內燃油的情況下,殲-31的作戰半徑也能夠達到1200公里以上,超過F-35系列。殲-31的總設計師孫聰也曾對媒體表示,希望“殲-31”的“改進型”能夠成為未來的中國艦載機。
初期的殲-31使用了俄羅斯的RD-93發動機,從航展的飛行表現看,動力非常一般。如果換用推力更大的國產WS-13發動機,或許能夠解決推力的問題。殲-31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能否被部隊所青睞。在今年的珠海航展上,中航工業的宣傳冊重點強調殲-31,這意味著軍方有可能已經放棄該機型,所以企業才不得不專攻出口市場。
總之,在未來一段時期內,殲-15仍然是國產航母艦載機的絕對主力。如果第三艘航母能夠安裝彈射器,殲-15就能夠解決起飛的限制問題,數量不足的問題也可以通過雙航母組成單一戰斗群的方法來彌補。但是,為航母量身定制一款多用途戰斗/攻擊機的想法也不應被擱置。
從目前的發展情況看,中國的艦載機有可能走“殲-15+中型艦載機”搭檔的路線,利用殲-15格斗性能強、作戰半徑大的優勢,執行艦隊防空任務。但“殲-15”受制于尺寸,攜帶數量可能較少,而搭載數量較多的中型艦載機,將能夠攜帶精確制導武器實現對陸海目標的精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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