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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許諾買證券,中信證券一新人員工為沖業(yè)績替其考研當場被抓
中信證券公司大連分公司一員工因代替客戶興某考研,被警方抓獲,客戶興某某投案自首。12月8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一起關于證券公司員工幫客戶考研被抓的起訴書。
澎湃新聞注意到,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檢察院公布的起訴書內容顯示,被告人興某某,男,本科文化,因涉嫌代替考試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錦州市公安凌河分局取保候審。被告人李某某,男,研究生文化,中信證券公司大連分公司工作,因涉嫌代替考試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錦州市公安凌河分局取保候審。
經凌河區(qū)人民檢察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興某某報考參加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場位于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qū)上海路六段6號錦州市第十八初級中學。興某某因害怕考試不通過,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其代替自己參加考試。被告人興某某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是證券行業(yè)新人,客戶少、銷售業(yè)績不佳,就對李某某承諾,如果其同意代替被告人興某某參加考試,興某某就給李某某拉客戶購買證券,以提高李某某的年底銷售業(yè)績,李某某遂應允。
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代替興某某考試時被考務室監(jiān)考老師發(fā)現并帶至凌河分局派出所執(zhí)勤民警處。經核實李某某代替興某某進行考試的情況屬實,將被告人李某某當場抓獲。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興某某投案自首。
凌河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興某某、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興某某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興某某、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凌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請凌河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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