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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宣傳周|金鳳法院刑庭公開審理一起電信詐騙案件
2021年12月2日,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響,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前,審判員何法官認真閱讀了案件卷宗材料,深入研究案情,制定了詳細庭審提綱,為庭審做好了充分準備。

整個庭審在主審法官主導下,證據出示環環相扣、邏輯性強、有序推進,庭審程序條理清晰,效率高。二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該案當庭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以幫助他人“辦理創業貸”為名使用“客戶”身份證大量辦理單位對公帳戶、個人銀行卡、U盾四件套或者直接收購銀行卡、U盾四件套,之后將辦理的單位對公帳戶、個人銀行卡、U盾四件套賣給電信網絡犯罪團伙使用,潘某某獲利10萬元,徐某某獲利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徐某某系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系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遂作出上述判決。

銀川市網信辦、金鳳區長城中路司法所20余名干部到現場觀摩了庭審的審理。庭審結束后,旁聽人員紛紛表示,旁聽庭審讓他們對電信詐騙尤其是下游為電信詐騙提供銀行卡結算業務有了更直觀的認識。作為干部群眾不僅要謹防被電信詐騙,更要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微信、QQ賬號、支付寶等,同時也要加強電信詐騙宣傳力度,提醒大家勿占小便宜吃大虧,成為電信詐騙分子的“幫兇”,受到法律嚴懲。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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