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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行政機關越權強拆易敗訴,不舉證就視為無證據
城鎮化進程中,行政機關存在越權強拆違建等行為,其中鄉鎮政府被訴占絕大多數。近3年間,北京市三中院轄區內的涉違法建設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一審敗訴達54件,占比近三成。
12月7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北京市三中院召開的“涉違法建設行政案件”新聞通報會上獲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間,該院共審理涉違法建設二審行政案件217件,其中199件涉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案件18件;行政訴訟案件134件,行政賠償案件83件。
通報會指出,從一審法院結果看,行政機關敗訴案件54件,占案件總數的24.88%。其中,確認行政機關違法42件、確認違法同時判決行政賠償6件。另外,涉違法建設行政案件的被訴行政機關主要包括規劃委員會、鄉鎮政府、國土局等部門,其中,鄉鎮政府占絕大多數。
“涉違建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超越職權、程序違法等行為易導致其敗訴,其中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的敗訴比最高。”三中院行政庭法官董巍分析說,鄉鎮政府在強拆違建過程中沒有處理好公正與效率的關系。
另據通報會指出,在涉違法建設的行政賠償案件中,2014年共計49件,占此類案件總數的41.53%;2015年共計16件,占此類案件總數的30.77%;2016年截至11月30日共計18件,占此類案件總數的38.3%。
三中院副院長張美欣表示,行政機關違建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對于強制拆除過程中的財產損失,相對人依法可以按直接損失獲得賠償,但相對人就違建本身的價值及利用違建從事經營等損失提出行政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曾分析指出,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如果被訴行政機關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供據以證明其行為合法的證據,一般會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證據,“這是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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