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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快遞閃送販賣含毒品的“上頭電子煙”,男子獲刑七年
12月8日,一起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新型毒品犯罪案宣判。
檢察機關介紹,2021年7月起,宋某通過快遞、閃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販賣“上頭電子煙”,該電子煙內的煙油含有“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能產生更為強烈的興奮、致幻等效果,目前已被我國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8月,民警在宋某的暫住地查獲5瓶無色透明液體,經鑒定,上述5瓶無色透明液體共計28.89克,均檢出大麻素類物質ADB-BUTINACA成分。

現場查獲
根據宋某供述,該無色透明液體是“上頭電子煙”煙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裝填在電子煙內向他人銷售。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宋某販賣合成大麻素類物質ADB-BUTINACA共計28.89克,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11月25日,靜安區檢察院對宋某提起公訴。
12月8日,靜安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庭上,宋某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一審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靜安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張忠平介紹,2021年7月1日起,中國正式整類列管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等新精神活性物質,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類物質ADB-BUTINACA屬于中國法律意義上的毒品。銷售含有該類合成大麻素的“上頭電子煙”,屬于販賣毒品行為,吸食“上頭電子煙”,則屬于吸毒行為。

庭審現場
該案中,宋某通過快遞、閃送等方式銷售含有“合大麻素”的煙油和電子煙,交易涉網絡、寄遞和跨地域販運,交易形式隱蔽。近年來,靜安區檢察院發現,在新型毒品交易過程中,雙方往往會事先通過微信、電話聯系,后以快遞、閃送方式寄遞毒品。
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七號檢察建議”,旨在強化寄遞安全監管,推進寄遞安全問題治理。
靜安區檢察院表示,將進一步排查案件中涉及的寄遞行業毒品犯罪監督管理問題,推動收寄驗視、實名收寄等寄遞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不斷凈化寄遞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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